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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公司包装构成侵权 模仿“味好美”赔了5万元
文章来源:新闻晚报 钱朱建  更新时间:2013/1/30 17:40:43  

上海味好美食品有限公司发现上海耀厨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和兴化市耀厨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调味品上使用与其相似的包装与装潢,为此将两家耀厨公司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两耀厨公司构成侵权,连带赔偿味好美公司损失5万元及合理费用2000元。

  味好美食品公司是“味好美”商标的注册人,自1991年开始在全国近300个城市销售“味好美”系列白胡椒粉、椒盐等调味品。 “味好美”的外包装为圆柱体玻璃瓶,由透明的玻璃瓶身和不透明的绿色塑料瓶盖组成,瓶盖顶部。瓶身上部及底部均向外突出,以绿色和白色为基本色调。

  2012年5月,味好美公司发现耀厨公司生产和出售的调味产品与味好美公司的产品在外包装上基本相似,便将两家耀厨公司共同告上法庭,要求两耀厨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及为案件支出的公证费等4000元,并在报纸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法院经审查发现,两耀厨公司生产调味品在外包装上也采用了圆柱形玻璃瓶,由透明的玻璃瓶身和不透明的绿色塑料瓶盖组成,瓶盖顶部、瓶身上部及底部均向外突出,形成三个圈。而且贴在瓶身标签上的图文组成,也以绿色和白色为基本色调。文字、字体、图形均和味好美的基本无差别。

  法院认为,“味好美”调味品可以被认定为知名商品,两耀厨公司在其生产和销售的调味品上使用与“味好美”相近似的包装,在普通消费者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容易造成混淆和误认,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对于味好美公司的损失,由于味好美公司的损失和两耀厨公司的获利均无法确定,法院根据味好美公司产品的知名度、两耀厨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范围、主观过错程度、产品价格等因素,酌情确定为5万元及合理费用2000元,并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报纸上共同刊登声明,消除影响。(通讯员 王伟 记者 钱朱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