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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过期案精确到分 工商部门确认未过期 |
文章来源:城市商报 更新时间:2013/1/14 19:34: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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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盐水鸭,生产日期是2012年11月1日,保质期是60天,市民杨先生在超市购买日期是2012年12月31日,如此一算,杨先生认为自己买到了已过期1天的食品。可超市方却不这么认为:桂花鸭生产日期为11月1日16:43,消费者购买日期为12月31日16:29,所以不算过期。这食品过期案算得当真精细,最后工商部门还真认定了该食品未过期。 据悉,市民杨先生是在去年12月31日,在一家大型超市购买了4包盐水鸭,他发现其中三包盐水鸭生产日期是2012年11月1日,保质期是60天,如此一算这三包盐水鸭都过期一天了,于是找到友新工商所投诉。本来这是件简单的食品安全案件,过期不过期按照生产日期算算日子就可以认定,可令执法人员没想到的是,超市方主张,算过期时间要精确到分钟。超市方指出,这盐水鸭包装上所标示的生产日期是2012年11月1日16:43,而消费发票上显示的购买日期为2012年12月31日16:29。保质期60天应该以60(天)×24(小时)计算,如此一来距60天尚差14分钟,所以他们认为该商品尚未过期。 执法人员查阅了多项法律法规,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等,均未找到相应的法条,后经过多方研讨确定:因本案产品生产日期精确到时点,到期时间也以具体的时点为准,故应认定尚未过期。最终,超市方与消费者达成协商:按原价退货并做一定的人道补偿。(汤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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