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假药致害社会监管失职者属渎职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更新时间:2013/1/9 9:27:21  

  记者袁定波见习记者丁元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公布的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等流入社会,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应当依照渎职罪的规定从严惩处。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解释说,司法解释进一步强调对食品、药品监管领域的渎职犯罪予以从严惩处,是因为食品、药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有效遏制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必须依法严惩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