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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草案征求意见 过保质期食品不得以任何形式销售 |
文章来源:广州日报 更新时间:2013/1/7 11: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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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超过保质期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甜心客销售回炉面包、光明牛奶过期返厂加工再售等事件相继被媒体曝光,引发社会关注,《广州市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管理办法》被列为广州市2012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正式项目。昨日,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布了该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每年投诉几十宗 监管依据不足 超过保质期食品由于超过了食品的安全保质期限,可能产生大量有害物质或者致病菌超标,一旦食用容易引起急性食物中毒,甚至导致急性传染病或者致癌。广州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每年接到涉及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申诉举报案件超过数十宗。 市法制办介绍,当前对临近保质期食品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监管面临法律依据不足的突出问题。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令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但对于什么食品属于超过保质期食品、应当如何预防和处置超过保质期食品却没有提及,由于缺乏具体的操作性规定和有效的监管手段,食品生产经营者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销售更改生产日期与保质期的食品、将超过保质期食品作为生产原料等违法行为仍时有发生,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现有法律规范不能满足监管需要的情况下,广州市迫切需要一部专门规范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管理方面的立法,有效控制、减轻和消除过期、变质食品引起的社会危害。 保质期不足1天的 生产日期精确到“分” 《草案》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将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区分销售,并在容器、外包装的显著位置摆放标签,清晰标示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混装销售的,应当在标签上标示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短的保质期。食品经营者应当保留食品生产者提供的标注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包装材料、容器、吊牌等证明材料以备查验。 食品经营者销售冷菜、冷荤、熟食、卤味等散装即食食品,可以附加简易包装,清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承诺的保质期。散装即食食品的保质期不足1天的,生产日期应当精确到时和分。 临近保质期 卖家须提醒 什么是临近保质期食品?《草案》作了明确规定: (一)保质期为1年以上的,期满之日前45天;(二)保质期为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期满之日前20天;(三)保质期为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期满之日前15天;(四)保质期为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期满之日前10天; (五)保质期为15天以上不足30天的,期满之日前5天;(六)保质期为5天以上不足15天的,期满之日前2天;(七)保质期为2天以上不足5天的,期满之日前1天。 《草案》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当天到期食品消费提示制度,提醒消费者购买该类食品后应当尽快食用。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冷菜、冷荤、熟食、卤味等散装即食食品销售区域的显著位置向消费者作出提示,告知消费者所购买的散装即食食品在常温下保存时间超过2小时的,再次食用前应当确认食品未变质并予以充分加热。 社会公众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建议和意见的,请于2013年1月6日至2月5日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反映或提交。途径有: 网络:登录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门户网站(http://www.gzlo.gov.cn),通过网站上的“立法征求意见”栏目提交;邮件:广州市府前路1号4号楼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政编码:510032);传真:83123286;电邮:gzlfgc@126.com。 公众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联系。 《草案》规定了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判定标准,主要有两种情形: 一是有标示保质期(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标示)的,以所标示的保质期为标准。 二是没有标示保质期的现场制售商品,以营业当天为标准。 超过保质期食品不得以任何形式销售。(文/记者练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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