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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城区采取七项措施严格学校食堂餐饮监管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13/1/6 17:56:19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师生饮食安全,按照市药监局、市教育局《关于深入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精神,薛城区采取七项措施严格学校食堂监管。

一是加强学校食堂治理。薛城区食安委多次召集食品安全相关部门会议,研究部署学校食堂综合治理工作,在区、镇两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卫生、药监、质监、工商、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按照预防为主、科学管理、责任明确、综合治理的工作要求,坚持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强化监管与学校自律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不断提高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水平。

二是严格规范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自餐饮监管职能移交之日起,严格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和程序,审查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凡布局流程不合要求、加工制作和消毒等设施设备不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证明、贮存条件达不到要求等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的,一律不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对未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过期的,严格依法进行处理。

三是全面推进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落实。集中时间、集中人员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全面检查,要求学校必须建立健全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每个岗位从业人员的责任;餐饮服务监督部门会同教育部门与学校签订了食品安全责任书,加强对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环境、设施、原料、操作等关键环节的监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开展辖区内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隐患自查、互查和督导检查,并排出名次,将结果上报地方政府、上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对管理水平落后的,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和指导力度,及时监督整改;对管理水平较高,各项工作规范有力,成效突出的,及时纳入示范工程,并向社会公布。

四是开展示范创建活动,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区教育局联合积极开展学校示范食堂创建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不断提高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切实加强对学校食堂相关负责人的培训,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指导督促学校食堂建立落实食品和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不得采购和使用《食品安全法》禁止经营的食品;指导督促学校食堂按照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加工制作食品,严防食品交叉污染;加强对学校食堂关键环节的控制和监管,严格落实“三个严禁,即“除高校食堂外,其他学校和幼儿园严禁制作冷荤凉菜,严禁各类学校食堂违规加工制作豆角,严禁采购、贮存和使用亚硝酸盐”。全面推进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开展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把学校食堂列为重点抽验场所,加大对学校食堂经营的重点食品品种抽检工作力度,及时了解掌握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状况。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到位。教育行政部门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及体育卫生专项督导评估指标,督促学校食堂认真落实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五是加强风险隐患排查,全力防控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将学校食堂作为食物中毒的重点防控区域,依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制定了食物中毒应急处置预案,提高了防控食物中毒事故的能力和水平;同时积极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有计划的组织食品安全应急演练与培训,强化风险防范意识,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严格防控食物中毒事故。

六是进一步强化学校食堂年度督查考评工作。在强化监督检查的基础上,该区建立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督查工作机制,认真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年度督查行动,强化措施,完善方案,考评通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和完善了监管信息通报、报告制度,及时将学校食堂许可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专项整治、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重要情况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向当地政府或上级监管部门报告;认真落实《山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和等级公示管理规定》,及时向广大消费者更新、公示相关信息;畅通社会投诉渠道,形成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关心与支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高度重视学生、家长及社会反映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问题并认真处理。

七是建立完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在强化宣传督导的同时,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按照《食品安全法》及有关学校食物中毒责任追究有关要求,餐饮服务监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职责,导致本区学校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将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监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学校有关责任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吴玉英任泽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