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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检测出问题,该报就得报 |
文章来源:解放日报 更新时间:2012/12/28 19:30: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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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百胜集团“药鸡门”事件的发酵,一个新的食品安全监管问题浮出水面。市食安办调查发现,2010年至2011年,百胜集团委托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测的样品中,有8批次抗生素残留不合格,但市食药检所未将不合格信息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使得相关问题直到两年之后才被曝光。然而,按照合同法的原则,与百胜集团签订委托检测协议的市食药检所应履行合同,对检测结果保密。一家检测机构检测出食品安全问题后,究竟该不该报? 市食安办昨天明确,一旦检测发现有食品含有非食用物质、严重质量问题等重要安全性指标不符合要求的情况,检测机构必须及时报告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市质监局副局长沈伟民昨天也向记者表示,食品检验机构对已复检确认的带有区域性、普遍性和危及健康安全问题的不合格检验结果,以及检测发现食品出现重要安全性指标不符合标准或食品中含有重金属(尤其是铬元素)和非食品添加物质等情况的,须及时向所在辖区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和质量监督等相关食品行业监管部门报告,并保留书面报告的复印件、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 对于一些送检企业和受委托进行检测的机构所担心的“商业机密泄露”问题,市食安办副主任顾振华表示,及时上报检测结果,不仅不会泄露“商业机密”,反而能通过曝露上游供货商的问题,让监管部门尽快介入调查和监管,从而及时控制住问题食品,不让其流向市场。从这点上,反而是保护了送检企业和检测机构的信誉,同时又保障了公众的食品安全。 “就法律而言,报不报检测结果其实是商业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平衡问题。”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游闽健指出,商业秘密是一个私权利,但是当私权利和公权利冲突的时候,尤其是公共利益和商业秘密发生碰撞的时候,就要以公共利益为重。因此他认为,检测机构把相关检测结果告知食品监管部门,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不涉及到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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