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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出台全国首部规范葡萄酒产区发展法规
文章来源:法制网  更新时间:2012/12/21 17:39:18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对外公布了新颁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该条例将于2013年2月1日实施。这标志着我国第一部有关葡萄酒产区保护的法规正式出台,同样也标志着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成为全国第一个进入依法发展的产区。

  东方波尔多需立法保护

  贺兰山东麓地区是我国重要的葡萄酒产区,有东方波尔多之称。2003年,贺兰山东麓获得“葡萄酒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认证,今年5月又获得了中国优秀葡萄酒年度大赛唯一一个“明星产区”奖。如今,宁夏葡萄种植面积已达51万亩,其中酿酒葡萄44万亩,年产量10万吨,葡萄及葡萄酒产值达到20亿元。近年来,产自贺兰山东麓的葡萄酒获得了近百个国际国内葡萄酒大赛金、银奖。宁夏已经成为世界上少有的几个能生产高端葡萄酒的绝佳产区之一。

  “虽然我国以及贺兰山东麓葡萄产区的葡萄酒产业发展迅速,但至今国家没有出台一部关于保护葡萄酒产业发展的法律,各主要产区省也没有一部保护葡萄酒产区健康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宁夏葡萄花卉产业发展局局长曹凯龙介绍,因为没有一部法规的规范,宁夏在发展葡萄酒产业的过程中出现了缺乏统一、规范的市场准入规则,对葡萄酒建设项目的管理保护措施还不到位;酿酒葡萄基地建设和产品质量标准、监测认定体系尚未建立健全;对葡萄酒原产地的保护力度不够等问题,制约了宁夏葡萄酒产业健康发展。

  正因为如此,从2011年开始,宁夏葡萄花卉产业发展局组织专家着手《条例》的立项准备工作。12月5日,随着这部《条例》的颁布,宁夏成为全国第一个专门为保护葡萄酒产区而制定地方法规的省区。

  葡萄产业项目实行准入制度

  《条例》明确规定,“产区酿酒葡萄种植区及其周边五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化工、建材、制药、采矿、规模养殖以及产生重金属排放等对土壤、水质、大气造成污染和对葡萄产业发展造成影响的项目。”

  同时,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随意在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发展葡萄酒项目。《条例》规定,自治区对申请在产区建设的葡萄产业项目实行准入制度。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建设葡萄酒生产企业的,选址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有一定规模的自建或者联建的酿酒葡萄种植基地,使用产区酿酒葡萄做原料;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具备可追溯性;具有一定的酿酒生产规模,并保持正常生产;具有葡萄酒生产工艺所需要的、与生产能力相配套的生产设备和废水处理设施;具备符合生产、质量控制要求的检验设备和专职质量检验人员。《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产区内建设葡萄酒庄的,自种的酿酒葡萄应当完全满足本酒庄生产需要;酿造、陈酿、灌装和瓶贮过程,全部在本酒庄内进行;具备陈酿、瓶贮等葡萄酒贮藏设备。

  针对《条例》中提到的葡萄种植基地和葡萄酒企业的规模,曹凯龙解释,为规范葡萄酒行业投资行为,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合理布局,自治区有关制度规定,以鲜葡萄或葡萄汁为原料生产葡萄酒产品(不包括葡萄原酒)的新建和改建、扩建生产企业,其年生产能力应当不低于1000千升;有自建或者联建的酿酒葡萄生产基地,基地原料保障能力应当不低于生产能力的80%;新建、改建、扩建葡萄酒庄年生产能力应当不低于75千升,并拥有不低于200亩的酿酒葡萄种植基地,葡萄树龄在2年以上。

  贺兰山东麓葡萄酒需办理保真“身份证”

  质量是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的生命。为此,《条例》用两个章节对贺兰山东麓葡萄产品与质量及品牌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条例》规定,在产区内种植酿酒葡萄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取得由自治区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葡萄基地登记证明,并建立酿酒葡萄品种、产量、质量等种植档案。同时,在产区内种植酿酒葡萄禁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种苗,禁止使用国家和自治区禁用的农药、肥料等,禁止在农药残留或者重金属超标的土壤上种植酿酒葡萄,禁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灌溉用水等

  《条例》还规定,产区内加工酿酒葡萄、生产葡萄酒,禁止使用产区外的酿酒葡萄做原料,禁止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酿酒葡萄做原料,禁止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禁止伪造葡萄酒生产记录和产地。

  不仅质量是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的生命线,品牌建设同样事关贺兰山东麓葡萄产业的发展。为此,《条例》规定,在产区内种植酿酒葡萄、生产葡萄酒的企业和个人,应当申请使用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贺兰山东麓酿酒葡萄和葡萄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取得专用标志、证明商标的企业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出租、出借或者买卖专用标志、证明商标,不得擅自改变专用标志、证明商标的表述方式、标志、字体、图案或者颜色。同时《条例》规定,在产区外种植酿酒葡萄、生产葡萄酒,以及取得专用标志、证明商标的种植酿酒葡萄、生产葡萄酒的企业和个人,在产区外的分厂、联营厂和灌装厂种植的酿酒葡萄、生产的葡萄酒,不得使用专用标志、证明商标,不得标注贺兰山东麓葡萄或者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