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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公务人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将被问责
文章来源:人民网  更新时间:2012/12/11 19:38:20  

市政府办公厅10日正式发布《福州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管理若干规定》。根据规定,公务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在执行食品安全公务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将被追究食品安全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规定,有违反以下行为的,我市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事故发生前应当采取防范措施而没有采取防范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受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信息报送不及时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积极有效的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措施的,拒绝、阻碍、干涉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对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在行政许可、认证、检查、处罚等行政行为中不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甚至失职、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以及接到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咨询、投诉、举报和其他部门移交的咨询、投诉、举报,未及时处理或互相推诿的;其他与食品安全监管相关的失职行为。

    规定提出,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应从重处理。(朱毓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