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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和监管失职,需要同等严厉! |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1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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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消息,近日,中央领导同志要求,对违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严重扰乱市场,危及人民群众利益甚至生命的犯罪行为,务必依法严惩,公开审判。4月29日,山西、河北两地法院公开宣判了4件“问题奶粉”案件,14名犯罪分子中2人被判处无期徒刑,4人被判处10年至15年有期徒刑。
在食品安全领域,两名主要犯罪分子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他人员也分领重刑,并不多见。毫无疑问,在食品安全犯罪日益猖獗的当下,这也是一个大快人心的判决。 多年以来,谈及食品安全犯罪,无论民意还是专家,还是在执法和司法部门,一个共同的看法是由于相对于丰厚的利润,违法犯罪的成本太低,以致不法分子敢于见利忘义并以身试法。正是在这一认知基础上,如何从立法上补漏成为全社会共同思考的问题。思考的结晶就是《刑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的亮点之一,正在于加大了惩处食品安全犯罪的力度,乃至规定情节严重者可处死刑。这种重刑的趋向因现实而来,呼应着公众“吃得放心”的底线诉求,在当前条件下无可非议。但众所周知,《刑法修正案》今年5月1日才开始具有法律效力,而法律不溯及既往应该是一个普遍原则,那么现在4件“问题奶粉”案件中的犯罪分子分领重刑,是否罚当其罪?特别是新华社的消息在发布新闻之前又引述了中央领导同志针对食品安全犯罪的要求,这是否会让人担心判决的背后有无民意或其他压力呢? 其实这完全是一个误解。在旧刑法中,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并非空白。根据本次法院的判决,“问题奶粉”案件两个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其销售金额高达331.7万余元。而按照原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成立,且“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当事人的行为完全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要件,销售金额也达到了可判无期徒刑并没收财产的量刑标准。可以认为,目前的这个判决在法律上不存在任何疑义。 一个可能的疑问只是在于,既然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有法可依,而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又十分猖獗,为什么我们以往却很少看到以身试法者被施以重刑,以致今日两名罪犯被判无期徒刑还成了万众瞩目的重大新闻?是否过去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还存在执法不严司法嫌软的现象? 如果这一疑问不能被完全否决,那么在呼应民意期待的《刑法修正案》正式生效之际,就不得不坦率地说出我们的一个提醒:再严厉的法律条文,也要进入诉讼领域,要通过公正的审理和判决使其被激活,也只有这样,辛苦的立法活动也才会对现实生活产生重要影响。 这个提醒的必要性,其实已经从另一起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事件中反映出来了。日前,上海市政府联合调查组公布了对“染色”馒头相关责任人的处理结果,宝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邢晓金等监管人员分别受到记过、撤职等处分。 染色馒头事件轰动全国,现在的处理不可谓不快捷,但有一点也是清楚的,这种处理方式仍然遵循着旧例,而在以往的类似事件中,对监管失职人员的追责大多限于内部纪律处分,很少进入司法领域,已颇遭非议,舆论甚至认为此种追责名为处理实为回护。 那么,是不是旧法中对此也有疏漏以致无法可依呢?并非如此,针对食品监管渎职行为,旧法只是没有像《刑法修正案》一样单列罪名,而是一并归入到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之中。 不仅是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对食品安全监管中失职渎职追责同样应该进入司法领域,这不单是民众的期待,即便对涉嫌失职渎职者也未必完全不利。在内部的纪律处分中,权和责往往不太明晰,因此那些受到处分的人员多半为自己抱屈就并不奇怪了,而一旦进入诉讼,公正的审理可以让真相不再半遮半掩,也可以给所有被诉者一个公开申诉的机会,其可能被判有罪,也有可能被证明其所充当的不过是“替罪羊”的角色,还其应有的公道。 在法治的框架内,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和监管失职需要同等严厉,这是当前治理食品安全乱象的两翼齐飞。如此庶几可以重唤公众关于食品消费的信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