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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小作坊不得生产香肠和乳制品 |
文章来源:辽沈晚报 更新时间:2012/12/3 18:29: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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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备受关注。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草案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餐具消毒、小作坊的制售等都有了细致要求。今后,销售已过保质期的食品,消费者除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经营者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同时还要求食品经营者在定期检查库存和待销售食品过程中,发现食品已经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应当停止销售,并及时销毁,不得退回供货商或者生产者,还需建立销毁记录台账。 餐饮具集中消毒要有许可证 现在很多餐饮企业,餐具不是餐厅的服务员来清洗和消毒,而是外包给其他机构进行。针对这些为餐饮服务者提供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的单位,草案提出,这些单位应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餐饮具集中消毒许可证,并依照卫生标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餐具集中消毒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 香肠、粉条不入小作坊制售目录 小作坊里的食品安全怎样保障?草案中也提出,设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名称后,向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再凭生产许可证申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草案中明确了哪类食品不允许列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现场加工制售许可目录,比如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乳制品、白酒、罐头制品、果冻、香肠、火腿、粉条、腐竹、饮料、冷冻饮品、酱油、醋、蜂产品、白糖、淀粉、糖果制品、食用植物油(非压榨)、食用动物油脂、特殊膳食食品等安全高风险食品。 未标示生产日期,同样要赔偿 在这份草案中,对消费者进行了进一步的保护。提出了当食品经营者销售已过保质期的食品,或者为了延长食品的销售期更改食品的生产日期或者保质期的,消费者除了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经营者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不仅如此,如果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或者散装食品的容器外未标示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的;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等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的或是销售有关部门责令召回、停止经营的食品的,消费者都有权要求经营者支付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