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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食品安全法实施办法二审 拟设食安委员会 |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11/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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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流动摊贩是引摊入室,还是划定临时区域“安家”?对摊贩的监管是有关部门各分管一段,还是设立一个统筹机构?昨天,《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二审,对食品摊贩的管理难题,修改后的草案有了新进展。 临时设摊区域该怎么划 此次草案将食品摊贩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分开表述。其中,食品摊贩单列一章,成为审议中的一大焦点。 对食品摊贩应当“疏”而非“堵”,这已成为城市管理者的共识,但疏导管理的尺度怎么把握?二审草案增加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确定相应的经营场所,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需要,划定临时区域(点)和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 一些委员说,这意味着政府将加强对食品摊贩的引导,部分食品摊贩有望成为一支“正规军”。不过,对这一“疏”,仍有不少委员表示忧虑。有委员认为,如果政府引导食品摊贩集中设摊,将花费相当大的管理成本,而这一旦立法确立,政府是否有能力来承担职责,建议慎重考虑。 “食品摊贩如果是设在马路上的话,周边居民生活等必定会受干扰。”还有一些委员对“临时区域”的划定表示担忧,认为设摊要尽量少占用马路资源,鼓励入室经营。市容绿化局有关人士当场回应说,“临时区域”的划定,主要考虑在社区“空地”、“围墙”等处,尽量不占用马路,而且这些设摊经营的餐饮最好是由公司管理。 丁伟委员认为,对食品摊贩的疏导管理,要考虑到其是否能被有效执行。一位列席代表提出疑问,草案对食品摊贩,作了很多约束性规定,如“摊位与开放式厕所、倒粪池、污水池等污染源直线距离在二十米以上”、“禁止食品摊贩在距离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一百米范围内设摊经营”、“食品摊贩保留的票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等等,这些数字的立法依据是什么,在执法中是否有操作性? 食安监管由分段还是统筹 初审草案中,明确了对食品摊贩的联合监管体制,即由工商、食药监负责监管摊贩是否守则;城管负责监管市容卫生;乡、镇政府、街道办则进行属地化监管。 但对这种“分段监管”模式,大家并非一致认同。一些代表认为,这样的规定可能导致部门相互扯皮、推诿的“几不管”局面。“食品安全监督涉及多部门、多环节,必须进行强有力的统筹协调。”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张凌说,此次提交二审的《草案》一大亮点,即增加了“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议事协调机构”的规定,并明确委员会需承担“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政策措施、监督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等职责。此外还强调,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要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甘忠泽委员说,《草案》中明确了“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角色,突出了乡镇一级的职能。建议尽快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增加执法的可操作性。 此次草案还明确了市民对食品安全咨询、投诉、举报的途径。甘忠泽说,公布各相关部门的电话,接受投诉、举报,这个做法很好。但现在各个部门都有自己的投诉电话,普通市民不可能记得这么全,势必影响监督。政府能否设立统一的投诉电话,方便接受市民监督。(记者 王海燕 实习生 李静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