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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广告假借新闻报道等形式误导消费者 须加强监管 |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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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广告假借新闻报道等形式,误导消费者
蓝皮书指出,法律禁止媒体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但许多电视台仍假借新闻报道、人物专访、科技成果、健康专题等名义或形式做医疗或药品广告,借财富类节目打投资创业类广告。这种借新闻报道、节目制作之名,行商业广告之实的做法极具欺骗性,容易让观众产生误解,观众基于对电视媒体的信任而丧失或降低对广告内容的判断和辨别能力,从而做出轻率的决定。 电视广告充斥虚假宣传内容 蓝皮书指出,电视广告虚假宣传主要集中在化妆品、牙膏、食品、药品、医疗等领域。食品广告尤其是奶粉广告,热衷于概念炒作,宣称含有所谓的特殊营养成分;药品广告夸大疗效,宣称药到病除、标本兼治;医疗广告,依照法律要求仅能作纯告知性广告,却大肆宣传治疗效果。 电视广告语言文字不规范 蓝皮书指出,电视广告在语言文字方面存在中外文字混用、为了追求广告效果而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的成语等现象。不规范使用语言文字,特别是使用错别字或篡改成语,会误导观众,尤其是给儿童造成语言文字学习上的混乱。 儿童广告内容具有不良导向 蓝皮书指出,儿童广告占商业广告的1/5以上,许多根本不适宜儿童出现的产品广告滥用儿童形象,如洗衣粉广告、汽车广告、酒类广告、保健品广告等,乃至妇科药品广告。有些儿童广告出现危险动作和不文明行为,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有些广告利用家长望子成龙、爱子心切的心理,明示或暗示儿童的健康、聪明、听话、食欲好、学习成绩的提高归功于广告商品,给家长造成购买压力。 电视广告乱象丛生根源是执法机制不畅、监管不力 蓝皮书认为,电视广告的监管主体主要包括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视台是广电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双方系利益共同体,因此广电部门作为“家长”,监管往往流于形式;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广告的主要监管机关,面对电视台这样的强势单位,限于人力不足,监管往往力不从心。 为此,蓝皮书建议:畅通消费者维权途径,赋予观众作为消费者对违法广告提出民事诉讼的权利或者由 消费者组织提起公益诉讼,使违法广告处于消费者的直接监督之下,从而扭转违法广告满天飞的现状;为了让儿童远离不良广告的侵害,还儿童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赋予儿童监护人或其他儿童保护组织对不良广告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加重对违法电视广告的处罚力度,规定虚假广告商品退出机制,对虚假广告“零容忍”; 明确监管者的监管责任,监管机构对其不作为和监管不力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应加强对明星代言广告的监管 蓝皮书指出,电视广告中“明星代言”现象普遍,1/3以上的商业广告由明星代言,涉及食品、化妆品、药品、教育培训等多种商品和服务。 针对“明星代言”泛滥,蓝皮书指出,在明确代言人的法律责任的同时,还应该在立法上提高明星代言的准入门槛,限制明星代言的产品种类,禁止明星对产品进行褒奖。 垃圾食品广告泛滥,亟待监管 蓝皮书指出,目前在电视台播放的食品广告中,高热量、低营养的垃圾食品广告占有很大的比例,如汉堡包、披萨、方便面、巧克力、糖果和冰激凌等食品广告充斥荧屏。儿童在垃圾食品广告的包围中长期耳闻目染,其膳食结构将会受到不良影响,导致青少年患上肥胖和其他一些疾病,因此应限制“垃圾食品”广告,禁止儿童频道和儿童时段播放此类广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