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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加重食品安全犯罪惩处力度 最高可判死刑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11/2/25  

 新华网北京2月25日电(记者赵超、刘奕湛)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犯罪刑罚力度。

    现行的刑法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从几年前的苏丹红事件、三聚氰胺事件,到最近发生的皮革奶事件,食品安全始终触动着老百姓的神经,加大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力度已刻不容缓。

    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的“拘役”,意味着食品安全犯罪最低也将被判处有期徒刑;对于罚金,也没有规定数额上限。

    刑法修正案(八)还规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修正案(八)同时加大了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行为的处罚力度,将原来刑法中罚金数额限制的规定取消,明确对造成食品中毒事故、人体健康危害的行为,除追究刑事责任外,将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同样将受到刑罚。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明祥表示,现在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老百姓都离不开吃喝,如果没有质量保障,老百姓就没有安全感,因此对食品安全犯罪应该严厉打击。不过,更重要的是要从防范入手,不能等事情发生后再严打,而是要完善法律,加强威慑作用,防止此类犯罪的发生。

    修改后的刑法还加重了对生产、销售假药行为的刑罚。现行的刑法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将被处以刑罚。刑法修正案(八)则规定,只要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就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