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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农村学生供餐准入管理办法 |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12/11/17 14:1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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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食药监局昨日召开了《云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生供餐准入管理办法》(试行)听证会,教育、卫生、工商、质监等单位,以及农村中小学校方代表等 20余人参加了听证会。《管理办法》中提到,农村学校以食堂供餐为主。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结合参会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管理办法》。 供餐者要签食品安全责任书 《管理办法》中提到,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学生供餐必须坚持以学校食堂供餐为主,向餐饮服务企业(单位)购买供餐为辅,家庭(个人)托餐为补充。在确定供餐模式上要严格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供餐的学校食堂、餐饮服务企业(单位)、家庭(个人)托餐点要与当地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及教育部门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 厨房离污染源25米以上 学校食堂、餐饮服务企业(单位)、托餐点应设置在离污染源,公共厕所、污水池、暴露垃圾堆(场)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学校食堂和托餐点设置相应的区域专间,设配餐销售间和用餐场所。厨房的使用面积、设施等必须与就餐人数相适应。供餐服务企业(单位)厨房面积,如供餐人数1000人以上不少于300平方米,500人以上不少于200平方米等。 服务人员不得戴首饰 学校食堂、餐饮服务企业(单位)、家庭(个人)托餐点的食品安全负责人(管理员)及从业人员须经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培训。服务人员工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出售食品或分餐时应戴口罩。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首饰等加工食品。 来源:云南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