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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千家食品企业安全宣誓 食品犯罪最高可判死刑 |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11/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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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5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食品安全犯罪加重处罚,最高可判死刑。今日全市3千家食品企业在重庆质监局组织召开的,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企业,落实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视频会议上进行安全承若宣誓。据了解,全市通过QS安全认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2987家,重庆质监局将要求在5月13日前,全部签署食品安全承诺书。据重庆质监局相关人事透露,一旦发现企业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一律以当前情况的最高上限进行处罚。 在视频会议上,重庆力宏精细化工、红九九食品、光大集团、有友实业等企业的法人在重庆市质监局的组织下,代表全市食品添加剂、调味品及火锅底料、泡肉制品、乳制品等生产企业进行公开承诺:自觉落实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诚实守信、合法经营,认真做好食品安全这项良心工程,生产放心产品、良心产品。 另外,据重庆质监局张宗清局长透露,在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专项整治活动开展以来,重庆市质监系统出动监督检查人员3809人次,累计责令7加企业进行停产整改,查办案件234件,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7件。 相关信息 5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部分规定 二十三、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十四、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十五、将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