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获得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明年2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共8章104条,突出规范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行为,加强对餐厨废弃物收运和处置的管理。同时规定食品摊实行个人实名经营制、“小饭桌”实行分餐制,即通过使用公筷、公勺等公用餐具分取菜点成品,再用各自餐具进食。
目前,中小学校周边居民区中存在许多专门为中小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校外托餐机构,这些校外托餐机构的存在虽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无证无照,规模小,不挂牌,不易发现和监管,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为加强对校外托餐机构的监督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申请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区)、用餐间(区)、卫生间等固定场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具有合理的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健康从业人员。
《条例》还规定,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保持餐饮服务场所环境整洁卫生;使用的原辅材料和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
关于现场制售食品的监管部门职责划分问题,《条例》对此予以明确。其中,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餐饮服务场所现场制售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条例》规定,食品摊贩在食品生产经营中应当实行个人实名经营,并在醒目位置公布食品摊贩的姓名、摊位号、电话号码等信息。 王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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