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茅台申请“国字头”商标:十年九败大事记
文章来源:东方网   更新时间:2012/10/20 12:11:12  

 为“国酒茅台”商标反复奋斗了10年的茅台被拖入了一场漫长的商标拉锯战,历经10年9次申请;此次,茅台终于看到了一丝曙光。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的“国酒茅台”商标已于7月20日通过初步审定进入公示阶段。今日(10月20日),贵州茅台注册“国酒茅台”商标公示期将到期。中国网财经中心梳理茅台十年“国字头”商标申请大事记,并附相关商标审批标准,以飨读者。

  为“国酒茅台”商标反复奋斗了10年的茅台被拖入了一场漫长的商标拉锯战,历经10年9次申请。与“国”字有关的第一个申请是2000年6月29日注册的“茅台国酒”。此前和“国”字号沾边的商标,茅台还注册过“茅台国师酒”(2001年)、“茅台国”(2007年)、“国酒之都”(2011年)、“茅台国宴”(2002年)4个商标。其中,除“茅台国宴”经驳回、复审、异议阶段注册成功外,其他都未能进入初审公告。

  此次,茅台终于看到了一丝曙光。刊登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网站上的第1320期公告显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的“国酒茅台”商标已于7月20日通过初步审定进入公示阶段。

  中国网财经中心记者在商标局网站查出,“国酒茅台”商标共注册了4家,都是在2010年6月份注册,初步审定公告日期2012年7月20日,从7月20日起有3个月异议期。在7月27日至9月28日期间,在其中一份注册申请中,已经收到多达20余份异议。

  茅台十年“国字头”商标具体申请经历如下

  2001年9月13日,贵州茅台提交了两个不同字体的“国酒茅台”的注册,该两个商标注册未通过初审、未进入初审公告;

  2006年8月1日,贵州茅台酒厂再次注册一个“国酒茅台”商标,该商标注册未通过初审、未进入初审公告;

  2007年9月10日,贵州茅台酒厂又注册两个“国酒茅台”商标,未通过初审、未进入初审公告;

  2010年6月9日,贵州茅台酒厂提交了“国酒茅台”等4个商标注册,前两个商标为汉字“国酒茅台”,后两个商标为“国酒茅台”的图文。而这次,“国酒茅台”商标的申请终于在2012年通过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初审,进入初审公告阶段。

  综上所述,自2001年起,贵州茅台9次申请“国酒茅台”商标均以失败告终,商标局立场鲜明。对2006年8月1日提出的第3个“国酒茅台”申请,商标局批复是:“国酒”是对某种品牌酒的品质的褒扬,作为一种荣誉不应为一家独占,以“国酒茅台”作为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有夸大宣传作用并具有欺骗性。基于上述理由,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七)项的规定,对“国酒茅台”商标予以驳回,茅台酒厂不服该驳回决定,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并经复审维持驳回。

  关于“国字头”商标审批标准

  2010年7月28日,工商总局公布了《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理审查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标准》第三部分明确规定了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

  二、对带“国”字头但不是“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组合的申请商标,应当区别对待。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质量特点或者具有欺骗性,甚至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或者容易产生政治上不良影响的,应予驳回。

  对于上述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应当从严审查,慎之又慎,通过相关审查处处务会、商标局审查业务工作会议、商标局局务会议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议研究决定。

  此前,曾有商标局有关人士表示,“《标准》的出台,完善了商标审查标准,也是为了规范国内很多企业为进行市场化运作,争相注册含‘中国’字样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行为。”业界揣测此《标准》是专为“某些企业”而制定。

  一份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2005年颁布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公告》显示,在“不得注册的商标”举例中,“国酒”赫然在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