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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食品安全标准将有章可循
文章来源:南方农村报  更新时间:2010/11/16  

    为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卫生部11月10日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将自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起草、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主要依据,并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当根据卫生部、农业部有关规定执行。
  《办法》强调了标准制定的公开透明,要求标准在起草完成后,应当书面征求标准使用单位、科研院校、行业和企业、消费者、专家、监管部门等各方面意见。经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初审通过的标准,要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明确,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和解释工作。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重大问题,可以紧急增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