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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安鼓励举报食品安全犯罪 最高奖励30万 |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12/10/18 10:4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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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山东省公安厅获悉,《山东省公安机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近日颁布实施。根据这一办法,任何公民、法人均可举报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符合奖励标准的,可获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山东省确定,在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销售食用农产品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等伪劣食品的;其他涉嫌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犯罪的行为,均属于奖励举报范围。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行为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途径举报。对一般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线索,直接向涉案的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举报。对于涉嫌重大犯罪或跨省市犯罪的,可直接向山东省公安厅举报。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但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可以向有关职能部门举报。 举报内容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符合奖励标准的,依据举报时效、举报材料的翔实程度、举报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对举报人进行奖励。举报奖励分四个等级,最高可按涉案货值的按涉案货值金额的8%-10%奖励举报人。对于举报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黑窝点""黑作坊""黑工厂"等人员,以及非法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举报人员,按举报奖励额度的上限进行奖励。根据举报线索破获社会危害性严重、影响恶劣案件的,按举报奖励额度的上限进行奖励。每次举报奖励最高金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 山东省要求,受理举报的公安机关要建立举报保密安全保障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应当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安全。
来源:新华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