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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乳企须自检三聚氰胺 |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10/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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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发布《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征求意见稿),要求企业必须有三聚氰胺检验能力,不得委托其他部门进行检验,同时,企业要保证对每批购入的生乳和原料乳粉进行三聚氰胺检验。
为严格生产许可审查,2008年起,质检总局组织对2006版《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进行修订。《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拟要求,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对产品自行检验,检验项目包括蛋白质、维生素、菌落总数、食品添加剂、三聚氰胺等各类指标共64项,企业必须具备三聚氰胺检验项目相关的检验设备及能力,不得进行委托检验,检验人员中须有两人以上有三聚氰胺独立检验能力。 质检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新细则将于近期发布和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