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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新政要有新力度 |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10/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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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段时间以来,有关食品安全的新政扎堆出台。
先是在9月15日,最高法院等四部门联合通知,要求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犯罪分子,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与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的职务犯罪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后又有9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明确三聚氰胺从批发商到零售商的流通全程要建立销售实名登记等制度。若发现三胺乳品入市,还将“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大凡到了需要各部门以严厉措词频频发文时,问题往往已十分严重。以逆向思维推论,司法机关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犯罪分子,似乎还存在当判未判的个案,罪当判死者也未能一律依法判死。至于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的行政问责,更鲜有听闻。反倒是媒体传出天津一乳企高管在因涉及三聚氰胺奶粉案被捕时,当着警方的面安慰家属,“别怕!最多判刑三年。” 罪当判死,要依法判死。三胺乳品入市,要严肃追究官员责任。这些表述都说明,判死与究责都有法可依,但在现实中却被从轻甚至从无了。强调依法判案、严肃究责很必要,却不是最重要的。文字代替不了执行,也无法让民众乐观起来——哪怕“通知”里再多加几个“坚决”、“务必”、“严肃”。 重要的还是,在这些措词严厉的“通知”外,定期通报相关个案。让民众监督案件是不是真做到了当判已判,当究已究。鲜活的个案比之频发的“通知”,更有说服力。执法不严是老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没有捷径,只有一个案件、一个案件地实现公正。 需强调的是,实现个案的公正,不仅仅指向食品案件个案本身,还指向司法官和监督者。 食品安全责任人没能保证食品安全,是渎职或失职,理应担责;司法官当判未判,当重判却轻判,地方官员当究责却不追究,也是渎职或失职,同样要担责。不能保证司法官和地方官依法履职,也就无法保证新政文件中诸多“坚决”、“务必”、“严肃”的实现。 也因此,在着眼未来的同时,还得回溯过去。对当判未判,当重判却轻判,当究责却耒究的陈案,不能视而不见。既往不咎,下必有例,“坚决”、“务必”、“严肃”就失去了道义和公正的力量。一次不公的裁判,不仅污染水流,更污染水源。食品安全领域内的司法与执法,要坚守源头。只有确保了水源的纯净,才可能有水流的清澈。(王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