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部分蚊香有毒隐瞒公众多年 厂家涉嫌偷梁换柱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12/9/2 9:51:00  


   

    “灭蚊产品何时才能向烟草一样贴出‘有害健康’标志?为了每年1600万婴儿和1600万孕妇使用灭蚊产品后可能会损害身体健康,这些生产灭蚊产品的企业何时不再遮掩‘毒面纱’?”8月24日,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张华将自己写给农业部的建议(报告)拿给记者,一边感慨道。

  在他眼里,已经进入老百姓家庭多年的灭蚊产品,因为消费者的不知情、卫生部门宣传力度不够等因素,给部分厂家侵犯消费者健康权、知情权大开方便之门。

  蚊香熏了蚊子也 “ 毒 ” 了家人

  夏季是个蚊虫肆虐的季节,也是个蚊香等灭蚊产品畅销的季节。但蚊香有毒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7月13日晚,贵阳市民刘女士担心四岁儿子被蚊虫叮咬,特意在日杂店买了一盒蚊香,临睡前将点燃的蚊香放在儿子床头。没想到,第二天一早,儿子起床后才走了几步就“扑通”一声栽倒在地。一旁的刘女士和丈夫急忙给儿子掐人中、扇风,可是弄了半天儿子还是没反应。120赶到后,医生判断刘女士的儿子是蚊香中的有机磷(农药的一种)中毒。

  “一觉醒来,被蚊香熏得头晕乏力……”同样,家住贵阳营盘路60多岁的陈先生夫妇也遭遇到了一次“香薰”,老两口起床感觉头晕乏力,感觉胸闷,喘不过气,伴有轻微呕吐症状,情急之下赶紧来到了医院。

  陈先生告诉记者,他家住在6楼,因为楼房背靠小山,这几天蚊子有些多。于是他买了一盒蚊香,到了晚上,他睡觉前在房间里点燃蚊香,顺手把门窗关上了,效果还可以,蚊子悄无声息了,由于没有蚊子的骚扰,他与老伴睡得都很香。可一觉醒来,却出现了这样的状况。

  经过医生诊断,陈先生夫妇的症状可能是点蚊香轻微中毒导致。医生告诉老两口,蚊香点燃时,产生的烟雾会通过呼吸道进入肺部,时间一长,就会出现头晕恶心、浑身不舒服的症状,在室内环境中对高危人群,如婴幼儿、孕妇、老年人以及哮喘患者等,可能会有一些毒副作用。

  驱蚊产品为何不断将人放倒?对此,记者从相关资料中查询到,蚊香中含有少量的农药有害成分,人一旦吸入大量有害气体后,会出现中毒症状。而如果在较小的空间内点的蚊香数量过多,加之窗户房门紧闭,中毒的可能性非常大。

  此外,蚊香燃烧的烟里共含有4类对人体有害的物质,即超细微粒(直径小于2.5微米的颗粒物质)、多环芳香烃(PAHs)、羰基化合物(如甲醛和乙醛)和苯。除了这4类明显的有害物质,蚊香中还有大量的有机填料、黏合剂、染料和其他添加剂,虽然这些物质能使蚊香无焰闷烧,但对人体健康来说,也是一个潜在威胁。

  消费者不知情 , 厂家 “ 偷梁换柱 ”

  蚊香有毒,但是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很多消费者在购买蚊香时只关心驱蚊效果、品牌和味道等,只有少部分细心的顾客会留意产品是否为“微毒”、“低毒”产品。

  8月20日,记者来到贵阳市区几家超市买了几种品牌的蚊香,发现所有的蚊香盒上都有“农药证号”。包装盒下方底部标有细小的“低毒”或“微毒”字样。“蚊香为什么会有农药登记证号及农药生产标准文件号?”记者询问了购物中心超市的销售人员,对方却表示“不太清楚”。而一些市民对此也不甚了解。“我在挑选驱蚊产品时不太在意还有什么‘农药登记号’,难道蚊香是农药?”一位正在挑选蚊香的市民不解地说。市民田先生也说,他购买驱蚊产品时,主要看重的是品牌类型,一般选择的是无烟型的,自己并不知道蚊香是属于农药范围。“以后不敢再乱用了。”他连声说道。不仅消费者迷糊,一些销售人员也很惊讶。

  近年来,传统的蚊香也从线香、盘香逐步演变出有烟蚊香、无烟蚊香。一些蚊香生产厂家纷纷宣称拥有高科技元素,无烟、甚至添加中药成分。一名销售人员介绍,他们在促销时会重点介绍无香无味的蚊香,很多市民认为这种蚊香更加安全。而一些蚊香则是重点突出“无毒”,像有的蚊香宣称添加“草本野菊花”,还有的蚊香则是宣称添加“艾草”“檀香”。

  记者从质检部门了解到,蚊香产品中常见的“右旋胺菊酯”、“炔丙菊酯”、“四氟甲醚菊酯”等成分实为农药成分。根据国家当前的规定,凡是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等有害生物的农药使用,一律应当遵守国家《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

  张华告诉记者,消费者应选择标识上有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和标明有效成分的产品,而一些“三无”产品或是小市场上出售的产品可能会含有不合标准的成分,对人体产生危害。

  “有的生产厂家甚至会选择偷梁换柱,故意模糊蚊香‘农药概念’。”张华向记者展示了由厦门三圈电池有限公司生产的货号为F-103、207、301等系列卫生用农药蚊香产品,记者在包装上看到,其标注为卫生杀虫剂登记证WP20110210,生产批准号HNP35041-I1293,而按照农业部规定,其标注应为农药登记证WP20110210,农药生产批准号HNP35041-I1293,而在其余两个型号的产品包装上,所有的农药登记证号也全部被替换成了卫生杀虫剂登记证号。

  “这样的做法明显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造成消费者不知蚊香也含有农药成分的假象,我已经向农业部提出建议,请求纠正这种擅自改变农药证号的做法。”张华说。

  蚊香有毒须向公众明示

  蚊香究竟是不是农药?到底该怎么管理?带着这些疑问,记者在网上查阅了一些相关资料。目前在我国,蚊香产品确实是作为农药产品来管理的。

  根据2004年出台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关于公布蚊香产品检验机构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4]198号)中规定:“对蚊香产品的管理,按《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农药标签管理办法》规定,农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注明农药有效成分及含量、剂型、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毒性及标识等。因此,在蚊香产品上出现“农药登记证号”、“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等内容是符合规定的。

  记者还了解到,蚊香产品确实是有毒,但不管是微毒还是低毒,只要是正规的产品合理使用对人体并不会造成危害。蚊香的主要有效成分菊酯类,是国家允许使用的一种低毒高效杀虫剂,也是世界卫生组织推荐可用于防治害虫及其媒介的农药,在蚊香中有规定的比例。在取得农药登记号之前,厂家必须对产品做毒理实验,确保对人体、环境没有危害后才可能获得登记号。

  相关卫生专家指出,消费者如果正确使用蚊香等驱蚊产品发生中毒的几率较小,但是,对于婴幼儿、孕妇、老人及患有哮喘等呼吸疾病的人来说,蚊香内产品散发出的驱蚊物质,可能会对健康产生一定影响,严重的话还会引发头晕、呼吸道过敏、神经系统受损等情况。因此,以上人群在使用蚊香时应格外注意,尽量放在通风的地方,而且不要长时间使用。如果有条件,采用安纱窗、挂蚊帐、使用电蚊拍等物理方法灭蚊更为安全可靠。

  张华指出,卫生用农药蚊香类产品必须通过自身燃烧或者电加热等方式将其蕴含的低毒、微毒化学物质连续持久散发于空气中才能达到驱逐蚊子的效果。可一直以来,蚊香类产品对孕妇、婴儿、儿童、身体虚弱者产生的毒性反应并没有明确的科学定论。

  张华认为:“2012年1月8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1年我国人口总量及结构变化情况》统计显示:2011年中国大陆出生1604万人,那么大陆每年都会有3200万左右孕妇和婴儿的身体健康可能又会受到同样的损害。”

  “因此我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规定生产卫生用农药蚊香、电热蚊香片、电热蚊香液的企业,应在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中增加标注孕妇、婴儿、儿童、身体虚弱者慎用的标志。”张华表示,这是维护消费者健康权、知情权的重要手段。

(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