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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联手打击非法涨价 严查农产品电子交易 |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更新时间:201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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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通报了近期依法查处的一批经营者恶意囤积、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的违法案件。
在当天的新闻通气会上,国家发改委价检司司长许昆林透露,国家发改委已在价格监督检查司新设反价格垄断处和市场价格监管处,统一负责全国市场价格监管工作。 同时,三部委有关责任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检查发现,部分大蒜、绿豆电子交易市场,采用类似期货运作模式,成为价格炒作平台,投机性严重,市场运行极不规范,风险隐患较大。下一步将加大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的整顿力度,问题严重的将依法限期取缔。 此前,大蒜和绿豆价格的迅猛飙升在农产品市场掀起了巨大的波澜,5月底,上述三部委下发了《关于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立即组织开展农产品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 据发改委监测,近期绿豆、大蒜等前期涨幅较大品种价格快速回落,目前北京新发地批发市场绿豆、大蒜价格分别为每公斤13.5元和9.2元,比最高点下跌30.8%和12.3%。 发改委新设两处 据悉,国家发改委此前已经有反价格垄断和市场监管处。新近成立的反价格垄断处和市场价格监管处,是在原先机构设置的基础上分拆而成。发改委有关人士指出,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组建一支专门从事反垄断和市场价格监管的队伍。预计全国价格监管队伍人数将达300人。 一位地方物价局办公室人士指出,国家物价主管部门是发改委的价格司和价格监督检查司,对应地方的是物价局。 国家发改委新设上述两处室,目的是加强对价格的监管和检查。虽然目前政府管理的价格占商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不到5%。但是除此之外的95%已经放开的价格领域,也并非不在监管之列。 发改委人士指出,“在管好这5%的同时,维护好95%以上已放开商品的价格秩序,及时制止和查处价格违法行为,防止投机炒作破坏市场机制运行,是价格主管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放开价格不是放任不管,绝不允许投机炒作破坏市场机制运行。” 中国价格协会常务理事温桂芳告诉记者,国家强化价格监督工作,与目前的形势变化有关。因为在垄断法出台后,有关垄断价格的界定还没有出来,今年以来不少产品价格上涨过快,就与串通涨价等有关。“国家需要加快推进这方面的工作,尤其是对政府定价5%之外的市场化价格。”他说。 通报4起价格违法案件 大蒜和绿豆经销商则成为当天通报的4起典型案例中的主角。 通报名单中包括: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等企业相互串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操纵市场价格案;山东省某经销商囤积大蒜,哄抬价格案;河南省中牟县冷藏保鲜协会统一大蒜冷藏收费标准案;广东省广州市大鹏物流2号仓西一库某经销商哄抬绿豆价格案。 2009年10月17日,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公司等多家企业,召集国内16个省(区、市)109家绿豆经销企业召开了研讨会。价格主管部门经调查认为,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等企业相互串通,捏造散布绿豆大幅减产等涨价信息,统一价格上涨共识,对全国绿豆价格的上涨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违反了《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 此外,在2010年3月16日,河南省中牟县冷藏保鲜协会下发协会文件,将全县大蒜冷藏收费标准统一为每吨260-320元,并规定不准私自降价。 发改委认为上述企业或协会相互串通,捏造散布绿豆大幅减产等涨价信息,统一价格上涨共识,对全国绿豆价格的上涨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河南省中牟县冷藏保鲜协会称,私自降价者除不再享受协会会员的优惠条件,这都违反了《价格法》的相关规定,被予以处罚。 根据通报,4起典型案例的当事人除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被处以最高限额100万元罚款外,其余3起当事人都仅分别被处以10万、8万、2万元的罚款。违法成本相当低廉。 对此,发改委有关人士表示,现有的处罚规定对恶意囤积、哄抬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不能完全适应价格异常波动时期检查工作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市场价格监管法律体系,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价格违法行为处罚的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 据其透露,《特别规定》明确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规定的经营者将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不过,更多的企业则希望国家加大价格垄断的监督力度。无锡协联热电公司总经理朱朝煌告诉记者,目前煤炭企业越来越集中到国有大企业手中,今年以来集中涨价,导致电力企业购进电煤的成本加重,电煤涨价是否涉及垄断,需要加大监督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