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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是如何防范有毒食品的 |
文章来源:北京晚报 更新时间:2012/8/31 23:2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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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图:张迪 H127
倪方六 近日,国家相关部门公布了520种食品质量的抽查结果,再度引发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其实,食品安全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中国古代已有不少防范有毒食品的招数与法规。 周代已有一套食品安全标准 “鱼馁而肉败,不食” “有毒食品”的概念并非今日才流行,早在两三千年前便存在了。《周易》一书就提到过有毒肉制品问题,其中第21卦“噬嗑”中六十三条称,“噬腊肉,遇毒,小吝无咎”,意思是吃腊肉中毒,小有不适无大灾。由此可以分析出,因问题食品而造成的食物中毒现象,在周代也不鲜见。 对于食品安全,周代已有一套切实可行的防“毒”标准,特别是周王室,对食品安全最有讲究。为了防止毒食品流到餐桌上,周代从食材源头把关,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控。《周礼·天官冢宰》就记载有一套“不可食”的标准:“牛夜鸣,则庮;羊泠毛而毳,膻;犬赤股而躁,臊;鸟皫色而沙鸣,狸;豕盲眡而交睫,腥;马黑脊而斑臂,蝼。”大概意思是,夜里爱叫唤的牛、毛稀疏长不好的羊、后腿内侧无毛、跑不稳的狗、羽毛杂色无光、叫声嘶哑的鸟、眼朝上看、睫毛零乱的猪、背上有黑毛、前腿有杂色斑纹的马,这些牲畜屠宰后,肉质不好,会有不同的臭味,是不能吃的。 这些“不可食”畜禽肉,虽然有的说法不尽科学,但从现代食品安全角度来看,还是颇有道理的,这些畜禽非病即畸,其肉自然不好,不宜食用。 在孔子生活的时代,对食品安全又有进一步认识。据《论语·乡党》记载,孔子在说了“食不厌精,脍不厌细”那句名言之后,又提出了诸多“不食”的禁忌,其中有三条涉“毒”的,值得注意:一“食饐而餲,鱼馁而肉败,不食”;二“色恶,不食”;三“臭恶,不食”。 汉代“鉴毒”手段多种多样 “肉中有如朱点者,不可食之” 到了汉代,食品安全已有一套较为科学的检验方法,食品安全常识得到广泛普及,病死牲畜肉,在汉代是严格防止入口的。 东汉名医张仲景所著的《金匮要略·禽兽鱼虫禁忌并治》中,第22条医方大都是讲不可食或小心食的“毒肉”、“毒鱼”等毒食品,几乎每一条都有简单易用的鉴别手段。如“目测法”,看肉里是否有红点,如果有,往往是疫病而死,不能吃,即所谓“肉中有如朱点者,不可食之”;再如“比重法”,将肉放进水里,如果浮着不沉下去,说明肉已变质,不能吃,即所谓“诸肉落水浮者,不可食”;还有“调查法”,要搞清肉源,如果是自毙的,这样的畜禽肉不能吃,即所谓“六畜自死,皆疫死,则有毒,不可食之”。 《金匮要略·果实菜谷禁忌并治》中,对植物类食品安全也提出了警告。如第一条,“果子生食,生疮”,意思是尚未成熟的果子不宜吃,吃了容易得病生疮。 这一点和记录先秦典章制度的《礼记·王制》中所说的,食品安全指导思想完全一致:“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粥于市”,即不到收获季节、未成熟的果实不得上市销售。不只如此,对动物食品也有生长期方面的要求,“禽兽鱼鳖不中杀,不粥于市”。 吕后二年出台了最早的食品安全“条例” 不及时焚毁毒肉“与盗同法” 虽然有这么多要求,但汉代食品安全并未让人乐观。西汉桓宽编撰的《盐铁论·非鞅》中,记录了反对盐铁专营的文学(可以看成是当时的知识分子)就曾说过这样的话:“犹食毒肉愉饱而罹其咎也”,这句话换成现代语言来讲就是,“吃了毒肉,虽得一时欢饱,最终要受到毒害”,透露出了时人对毒食品给人类健康所造成危害的认识。 可能正是毒食品危害严重,汉代出台了相应的“食品安全条例”。1983年,在湖北江陵张家山发掘的247号墓内出土了一批汉简,有一套内容较为完整的汉代律令。因此律令颁布于吕后二年,学术界称之为《二年律令》。 其中的《贼律》中有这么一条:“诸食脯肉,脯肉毒杀伤病人者,亟尽孰燔其余。其县官脯肉也,亦燔之。当燔弗燔,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臧,与盗同法。”“脯肉”,即干肉,在没有现代冰箱冰柜这类冷藏、保鲜设备的古代,人们往往将鲜肉做成干肉,以延长食用时间,这是古人很常用的储肉方式。可是一旦制作和储藏不当,脯肉极易变质而成为“毒肉”,危及人类健康。 此“条例”,即是针对这一现象,简单来说意思是,已发现有人吃干肉中毒了,要赶紧将剩余的干肉焚烧处理掉,如果该焚烧而不焚烧,包括当官的在内所有当事人都要承担责任,视作偷干肉,与偷盗同罪论处。此“条例”是中国迄今发现的最早一条针对食品安全方面的法规,其食品安全立法思想,为后来历朝继承。 唐代严禁出售有毒食品 “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 在汉代,出售有毒食品并不是死罪,到了唐代,情况便完全不一样了,惩罚力度加大。在《唐律疏议·盗贼》(卷第十八)中有关毒物条文下面,特别提到了“毒肉”:“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盗而食者,不坐。” 《唐律》是古代中国很成熟的一部法律,从上述条文来看,在唐代出售毒肉的罪过很大:如果不立即焚毁处理掉余肉,将被杖责九十下。如果明知干肉变质有毒仍送给人吃,或是到市场上出售,问题便严重了。如果有人因此吃出病来,当事人将被拘禁,强制劳役一年;如果吃死人了,当事者将被绞死。即便受害者自己吃死的,当事人也犯有过失杀人罪。如果吃了偷来毒肉出事的,肉的所有人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宋代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法规,与唐代大同小异,出售毒食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也要判处死刑。《宋刑统·贼盗律》(卷十八)在“造畜蛊毒”条下,如《唐律》一样,特别提及了对出售“毒肉”的处罚 “又云,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梦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人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注云,盗而食者不坐。” 宋代重罚不法商贩 “肉食之灌以水”,“杖八十” 当今的“注水肉”现象,在古代也常见。宋代家训格言集《袁氏世范·处己》中,“小人不必责以忠信”条便称,“绢帛之用胶糊,米麦之增湿润,肉食之灌以水,药材之易以他物。”这里透露的,即是宋代不同行业的不法商贩造假的手段,所谓“肉食之灌以水”,就是今天常见的制造“注水肉”行为。 “注水肉”与短斤少两一样,是古代市场的顽疾,到了明代这种情况似乎更普遍。明人田汝成在《西湖游览志余》中,记述了自己当时在杭州街头看到的这么一幕:“酒搀灰,鸡塞沙,鹅羊吹气,鱼肉贯水,织作刷油粉……”为了增加重量,不法商贩使尽了手段,害人不浅。 对此奸诈行为,以严刑重罚著称的明朝有相应的惩治措施。《大明律·刑律·杂犯》(卷二十六)中,有一条通用条款“不应为”,规定:“凡不应得为而为之者,笞四十;谓律令无条,理不可为者。事理重者,杖八十。” 出售昧良心的问题食品,自然属于“不应为”,要被笞打的。当然,如果所售有毒食品弄出了人命,那就不是挨板子可以了结的了,应该会掉脑袋。 历代帝王餐桌防毒均有“惯例” “品尝食王乃食”,“不品尝者杖一百” 在古代,对食品安全要求最严的,应该是帝王家,除了建设特供蔬菜副食品基地、安排专职厨师和后勤服务人员外,在摆上餐桌这最后一道环节上,也有严密的监控做好的饭菜需要检测是否有毒,是否真的很安全。 这一环节的通常手段是由厨师或侍仆等专职人员,当着帝王之面品尝,安全无事后才能让帝王食用。如在周代,首先由厨师将所有菜肴品尝一遍,在确定确实没有问题后,才给周王吃,此即《周礼》中规定的,“品尝食,王乃食”。周王室这一保证食品安全手段,为后来的封建帝王和权贵们效仿,成了皇家“防毒”的一项死制度 《唐律疏议·职制》(卷九)规定,“诸造御膳,误犯食禁者,主食绞。若秽恶之物在食饮中,徒二年;简择不精及进御不时,减二等。不品尝者,杖一百。” 所谓“食禁”是以相关典籍的观点为依据,凡有毒的、不干净的、不宜搭配的食物,禁止出现在餐桌上。如果犯禁了,在唐代,严重的将被处死,而这还不是故意的,仅是“误犯”,如属故意,那是谋杀行为,要遭满门抄斩和灭族;即便饭菜里出现死苍蝇这样的卫生问题,也是大错,有关人员要被拘禁、强制劳役2年。如果送给皇帝吃之前不亲口品尝的,将被重打100大板。 具体监督与执行皇家餐桌食品安全的,各朝一般都设类似清代“内务府”这样的专门机构,有专人专职负责。如在唐代,具体负责皇帝膳食和食品安全的“办公室”叫尚食局,编制有12人,其中“尚食”两人,正五品。这些人的重要工作之一,便是“凡进食,先尝之”。 声明:“一方钩沉”栏目文章系著名历史学者倪方六先生供本报专稿,摘转请务必与作者本人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