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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城三项原则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标准及依据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12/8/26 23:03:14  

近日,薛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采取三项举措,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等因素,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条件、运行范围、裁决幅度、事实要件等进行了合理细化和分解,作出准确、科学、详尽的规定,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1、客观标准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细化标准尽可能以法律法规规定的事实为客观标准,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况、社会危害程度等不同情况,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法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明确为具体的不同等级。确保裁量标准科学、合法、客观。
    2、标准相近原则:对带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的行为和标准相近的进行合并,尽量使用一个处罚标准;法规、规章设定的相同的违法行为和多个处罚标准的,尽量合并使用同一个标准。对不适用罚款处罚的,列明区分不同情况,确定对应的具体处罚方式;对在一定期限内限制行政相对人行使权利的,列明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对应确定一个固定期限。
   3、处罚适当原则。明确从轻(从重)或减轻(加重)以及免于处罚的依据。行为人违法情节较轻,属于初次并及时纠正并配合执法工作且尚未造成危害的,原则上按最低幅度处罚;经执法部门书面警告无效,不能很好配合执法工作,尚未造成危害的原则上按中等幅度处罚;拒不执行整改,不配合执法工作,或已造成危害的,按最高幅度处罚。(毛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