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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发树怒斥中烟政企不分 审批权成庭审焦点 |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12/8/25 10:2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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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亿云南白药股权交易800天流产 一次原本毫无风险的审批流程,历经800天后却得到中国烟草总公司“不同意”的审批意见。这让福建富豪、新华都集团董事长陈发树22亿元大手笔买入云南白药(000538.SZ)股权成了泡影,随后,陈发树将云南红塔诉诸法庭。 8月23日,备受关注的富豪版“秋菊打官司”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民企与国资交易中的不公待遇再次被提及,一班人马两套牌子的中国烟草系统更是被炮轰“耍赖皮”。 “政企不分的中烟系统,滥用国资管理审批程序,恶意、消极拖延审批时间,越权审批,”陈发树方代理律师王卫国认为,适用于该案的云南白药股权转让最终审批权在财政部,中国烟草总公司(以下简称“中烟”)的“不同意”批复意见无效,其未能向财政部申请报批而直接出具审批意见,滥用了国资管理审批程序,更是越权审批。 庭审焦点:谁才是有权审批机构 “中烟总公司只有汇总上报权力,而没有审批权力,”庭审现场,王卫国数次强调。 王卫国说出此话的依据为财政部在2004年6月14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烟草行业国有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财建[2006]第310号,下称“财政部310号文”)。 该意见对中烟下属企业的产权转让有具体的规定:“中国烟草总公司所属烟草单位向非烟草单位的产权转让,主业评估价值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多种经营在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由各单位逐级上报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由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报财政部审批。” 2009年9月10日,云南红塔与陈发树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将其持有的占云南白药总股本12.32%的股份全部转让给陈发树,总交易金额为22.08亿元人民币。协议同时约定:“本次股份转让事项须报相关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方能组织实施。” 协议签订后,陈发树在约定的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转让款全部转入云南红塔指定账户。 而2012年1月17日,经过层级上报后,中国烟草总公司以“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同意本次股份转让”为由,对此股权转让画上句号。 “交易金额22亿元超过2亿元的规定,同时,医药行业不是云南红塔的主营业务,这两点都符合财政部310号文,适用本案,”王卫国认为,协议中约定股权转让须报相关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方能组织实施,也就是说,在该笔股权转让报批过程中,财政部才是这个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中烟总公司的不同意批复意见属于越权审批”。 将矛头对准中烟,并将财政部引入,陈发树方的辩论方向显然出乎云南红塔的预料。在庭审现场,《中国经营报》记者发现一名疑似来自云南红塔的男子以手机短信的方式向领导“直播”,其内容大致为“对方提出财政部才是有权审批机构,我们总公司属于越权审批”。 在法庭辩论中,云南红塔方代理律师认同该案适用财政部310号文,但与红塔集团无关,同时对于该文件的理解与原告一方有偏差,“红塔集团及时的履行了上报义务,并无过错。且财政部310号文规定的审批程序为逐级上报,也就是说,如果在层层上报过程中,任何一级不同意此次转让,那么就无需继续上报,审批程序就此终止”。 而据王卫国介绍,陈发树方在开庭前的调解过程中,已经向法院申请了追加中烟为第三人,“根据程序,中烟可以主动申请或者经法院认定为必要而成为第三人”。不过,在庭审当天,中烟并无派代表出席,追加中烟为第三人的申请并未获得法院支持。 来源:中国经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