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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州举报食品“黑作坊”可获奖励最高30万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12/8/2 15:56:08  

 为鼓励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食品领域违法行为,山东省德州市政府办公室2012年6月24日印发了《德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市民举报食品领域违法行为根据等级不同可获数额不等的现金奖励。

    八大类食品违法行为可举报

    《办法(试行)》中规定的奖励举报范围包括,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举报奖励分四个等级

    根据该《办法(试行)》,市民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一经查证属实,有关部门将按照违法案件涉案货值金额的一定比例奖励举报人。奖励设置四个等级,最高可按涉案货值金额的8%-10%奖励举报人,每次举报奖励最高金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可以不受此限制。

    一级奖励,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积极协助现场调查,能够详细提供违法事实关键证据和票据,按涉案货值金额的8%-10%奖励举报人。二级奖励,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协助查处工作,举报现场物证、书证及其他有效证据齐全,按涉案货值金额的5%-7%奖励举报人。三级奖励,举报情况与查办案件大致相符,仅提供违法线索,协助查处工作,按涉案货值金 额 的 2%-4%奖 励 举 报人。四级奖励,仅提供案件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经查证属实,按涉案货值金额的1%奖励举报人。《办法(试行)》还规定,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或者其他涉及人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进行举报,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的,给予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对于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以及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内部或者食品行业内部的举报人员,应提高一个奖励等级。(孙向林)(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