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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食品安全一级举报最高可奖20万元
文章来源:城市晚报   更新时间:2012/7/21 7:06:28  

 城市晚报讯 昨日,记者从吉林省食品安全网站获悉,即日起,为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11]41号)等有关规定,《吉林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及查办大要案件补助办法(试行)》正式实施。办法规定,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办案单位调查处理的结论相符程度以及举报人的配合情况,按照举报案件等级和实际罚款金额,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一级举报,给予举报人最高20万元的奖励。

  举报范围

  发现注水肉等均可举报

  办法规定,举报人举报以下食品违法行为之一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或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的,使用回收食品或废弃油脂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的,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加工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肉类及其制品的;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奖励条件

  被假冒方举报无奖励

  在举报范围内,举报有功人员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包括违法案件发生于本行政区域内;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举报的案件有处理结果。而新闻媒体主动向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监管部门提供案件线索并协助调查、未公开披露的案件,经查证属实,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给予奖励。

  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属申诉案件的举报,以上4种情形不属于办法规定。

  同时,举报人以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实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给予相应奖励;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奖励标准

  一级举报最高奖励20万

  办法规定,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办案单位调查处理的结论相符程度以及举报人的配合情况,按照举报案件等级和实际罚款金额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

  具体举报奖励级别与标准为:一级举报,详细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线索和相关证据,协助现场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的,给予举报人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二级举报,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和部分现场书证、物证,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相符的,给予举报人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三级举报,提供违法案件和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的,给予举报人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对行政执法机关查处后无实际罚款,但证实被举报者存在违法事实的,可视情节给予举报人员100—1000元奖励。

  (记者 高晶 实习生 关云路/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