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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许可证将“下岗” 被三张新证取代 |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9/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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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报讯 为落实《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出台新颁布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两项新法规已经实施。从即日起,我国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经济主体,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今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这意味着沿用了几十年的《食品卫生许可证》被三张新的许可证取代,分别是《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流通许可证》。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颁发流程及办法已出台,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经济主体,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并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对于此前已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在有效期满前依然有效,经营者仍可正常经营;而即将期满或已经期满的食品经营者需提前一个月尽快向工商部门提出办理新证申请,与以往申办材料有所不同的是,申办方还须提交“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