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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自律行为” 推进“学生营养餐” |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12/6/18 9:04: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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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学生营养餐计划推出以来,部分地区出现食品安全风险、一些款项未能专款专用,及部分学校就餐困难等问题。近日,教育部等公布《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五个配套文件,明确规定营养餐应以肉蛋奶为主,供餐模式以学校食堂供餐为主,并要求学校负责人自费陪餐。 坦白说,这些实施细则着眼于问题所在,初衷是非常好的,不过如果想确保现实中的效果,还需要进一步采取其他措施。当前学生营养餐计划面临至少两大问题需要克服:一是解决学生营养餐计划在机制上的激励不相容性,一是监管成本需要降低。换言之,一些地区的学生营养餐中的食品安全问题,源自一些地方执行层面的不当、缺乏监督等硬约束以及校方的“监守自盗”等;因此,现在需要加大监督力度,并把高昂的监管成本想方设法降下来。 具体而言,以学校食堂供餐为主的供餐模式,需要改进,这包括学生营养餐之运营和供餐监管成本等问题。其一,中央财政允诺对部分农村学校安排食堂建设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食堂建设费用,而食堂维持运营的雇佣工资、管理费用、采购成本等问题依然存在,且每生每日3元营养补助很难使学校食堂低成本地贯彻学生营养餐计划。因此,要对这些情况有充分的措施应对:比如一些农村学校因自营食堂而负债过重,又比如一些学校食堂提高学生非营养餐的用餐费用,从而可能抬高学生午餐成本。毕竟,以学校食堂为主的营养餐供应模式,类似于学校办社会,可能会令学校食堂事实上成为基层财政负担。 其二,要防范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隐患,校方需配置专门的人力和资源监控学校食堂之运营,避免学校食堂工作人员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甚至还需防范校方管理人员与食堂工作人员合谋交易和监守自盗。市场化餐饮企业具有三大制衡体系:公权部门他律、市场自律和自身声誉管理的内控等,而学校食堂只有公权他律和内部自控两个防控体系,缺乏更为基本的市场自净化机制。殊不知,学生营养餐的支付方与消费方不同,而学校食堂近乎是学生营养餐的垄断供应主体,其提供的营养餐是否足额、安全,学生非支付主体没有投票权,学生即便弃餐对校方食堂也不具约束力;而作为付款人的政府因较高的信息搜集成本而难以实时监测,从而很容易致使一些学校食堂成为套取政府对学生营养餐补助的载体。不仅如此,学校负责人陪同学生就餐,也很难保证学校负责人吃的与学生吃的是同一食品。 由此可见,低风险的举措是政府把采取补需方而非供方的模式。即鉴于目前政府实行九年免费义务教育制,政府可以考虑以学生身份证信息为基础,为每个学生开设专项银行账户,把相关义务教育财政经费和学生营养餐补助,一并打入学生账户,并可全国流通结算,以赋予学生就学和就餐的选择自主权。即学生有选择哪个学校就读、在哪个食堂就餐的权利,而学校和食堂,只能根据学生提供的就学和消费凭证,直接要求银行转账结算,无法吸引学生就读的学校和就餐的食堂,将无法获得政府提供的义务教育易经费和营养餐补助。 这个模式的好处在于,可避免义务教育和营养餐的支付与消费主体分离问题,赋予学生和家长选择学校和营养餐的市场自由,有助于促进学校间和食堂间的竞争,从而使义务教育和学生营养餐计划有效嫁接市场自律机制,降低了公共负外部性风险。至于赋予家长和学生选择自由的补需方模式,是否会出现家长的套利风险?我们认为,这有些过虑,家长在此问题上更具有激励相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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