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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更须强化“监督”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9/4/26  

   国务院法制办24日发出通知,对《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其中,草案强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4月24日《新京报》)

  阅读草案,我们不难发现,草案中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召回食品的处理、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的处置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显然旨在加强事前预防和监管。当然,对于关系到无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食品安全事件,力求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之前消除安全隐患,尽量避免相关事件的发生以及最早最快发现问题遏制问题蔓延时我们草案的不二法则。我们不希望任何相关事件的发生,因为食品安全事故是任何个体乃至整个社会难以承受之重。

  然而,我们可以希冀的是事件一旦发生,政府相关部门可以第一时间展开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迅速找出问题所在,不受外界的阻扰和干涉便变得尤为重要。从强化事前的监管和预防到以法令形式所赋予事后调查过程中的“独立决断”权,草案本身无疑已经为我们描绘了一幅食品安全信心与保障的美好愿景。

  不过,令笔者担心的是诸如“任何人不能阻扰和干涉调查”背后看似“绝对”“强力”的保障能否在实施过程中得以落实。尤其是面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相关联的“人物”具有着非同寻常的身份时,甚至是“不可思议”的作为监管力量中的同僚身份出现呢。以“三鹿”事件为例,调查涉及的主要对象有三鹿集团的董事长有着全国人大代表等身份,可谓荣耀光环笼罩,“大权”在握。尔后据媒体报道,将“三聚氰胺”加入奶粉中早已是整个行业的“潜规则”,其中,许多监管部门的同僚无疑应该受到“惩处”。

  来自外界的阻挠和干扰实则不足惧,透过三鹿事件,我们看到来自监管部门,作为执法部门的调查者内部出现的“阻挠”和“干扰”其实又“有过之而无不及”。毕竟,或大或小的食品安全事故一旦爆发,监管缺失,监管不到位抑或监管失职的嫌疑就会与之同时出现。而根据国内政府部门实施的“问责制”,往往是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者和调查者身份相统一的这些人员恰又难辞其咎。于是,我们不能不担心有人在同僚甚至是“自己”的案件中“手软”,做出“手下”“口中”留情的举动,进而使得调查处理结果离“真相”甚远,离民众甚远。

  难以服众的结果要么使得政府迫于公众舆论之下“重新来过”,浪费了大量的政府资源,浪费了纳税人的钱,要么就是引得民众不满,难以避免地降低或者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因而,笔者说任何人不能阻扰和干涉并非“保障”食品安全事故事后调查与处理实效的“全部”内容。而给予“调查”绝对保障和支持的做法,一是在“调查”者组织上做足文章,其次则是在保障调查过程的透明和公开的基础上,引入民众媒体等外在的监督,进而及时提醒着调查过程中不要出现背离事实和徇私枉法的行为,并督促相关人员及时的“纠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