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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食品企业诚信缺失突出 专家吁加大打击力度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12/6/7 18:56:30  

由北京国际科技产业博览会组委会办公室、对外经贸大学主办,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香港匡翘基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产品质量与安全法制研究中心承办的中国质量安全与发展高端论坛近日在北京举行。在产品质量安全与法制发展分论坛上,与会专家就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了分析,从加大刑法打击力度、构建多元化食品安全监督体系及诚信入法等方面提出了建议。

  完善刑法规定加大打击力度

  “解决我国食品安全事件多发问题,从长远看需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当前的关键却是要使法律责任落实到位,包括让刑法制裁真正发挥作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史际春说,“目前的情况是,食品安全一出问题,民众就指责政府没有监管到位,政府则热衷于下文件,或杀鸡儆猴,真正应承担责任的人却往往未得到惩治,因此不可能真正约束不法行为。”

  中国法学会研究中心主任李仕春教授也认为,加大刑法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对于维护食品安全有着重要作用。他指出,目前我国刑法打击力度还不够,一是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量刑没有进一步细化,地方法院在审判过程当中,判得比较低。二是将食品安全犯罪放到刑法中的破坏市场秩序罪予以规定,事实上它对人的生命安全构成了很大的威胁,在体例上要予以调整。三是目前涉及到的很多食品安全犯罪,罪与罪之间的界限不清晰,法官在选择适用时有困难。

  李仕春建议,还应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资源共享平台,以更好地完善两者之间的衔接。“全国每年行政执法当中发现的违法信息非常多,很多违法案件都达到了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真正进入刑事司法阶段,最后到法院进行审判的案件寥寥无几。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数据表明,全国的食品安全刑事案件每年也就几百件而已。”李仕春说。

  “应该说刑法打击是非常重要的,但是还要相应地完善民事立法、行政立法,使得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相得益彰,这才是根本之策。”李仕春补充说。

  构建多元食品安全监督体系

  在食品安全监督体系方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质量与安全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李俊教授认为,我国目前主要依赖政府,而如社会监督、消费者维权、行业自律等未受到重视,是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重要原因。政府监管为主的模式有历史合理性,也有天然的缺失,比如在市场主体越来越多元的状况下,存在着监管对象广泛性和监管资源有限性等内在矛盾。

  “在当前企业诚信缺失突出的情况下,要注重构建多元的食品安全外在监督体系,并使之法制化。”李俊建议,在完善我国产品质量安全法制的基本思路上要改变传统理念,重视监管,更要注重消费者维权、社会监督、行业自律,要把维权、社会监督、行业自律的短板补上,使之与政府监管相配合。要从制度上进行相应的规则设计和完善,比如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确立小额损害的最低赔偿额制度等,充分调动消费者维权积极性,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遏制企业违法冲动。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部主任陈剑也认为,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核心问题。目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十倍价款赔偿制度不足以调动消费者维权积极性,因此应从食品安全损害公共利益的角度,以损害额来合理设置惩罚性赔偿的基准。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王敬波提到,政府监管应注重科学化,执法力量要下沉。要建立某级人民政府或具有行业优势的监管部门的兜底责任,这样才可以解决现有多段监管体制下政府缺位的问题,才能够实现监管的无缝隙对接。除流通环节外,更多监管力量要放在生产环节,产生的监管效果会更明显。同时,要注重执法信息的公开和共享,共同形成对生产者的监督。

  注重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不断出现,与诚信的缺失有着莫大的关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苏号朋说,要完善我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并且发挥它作为行政机关监管的手段,必须要完善相应的法律依据,并注重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标准化、可操作性。

  李仕春也认为,在食品安全问题上,诚信已不再仅仅是道德范畴,应通过立法来建构诚信体系,对违背诚信的行为设置相应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李仕春介绍,在西方国家,包括美国,道德入法已是常态。如何判断是道德问题还是法律问题,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社会、不同的文化、不同的阶段,对某一问题的认识可能就不一样。就我国目前的状况而言,将诚信纳入食品安全规范已是当务之急。

  “诚信机制的建立,一是要入法,二是要采取市场机制。对一些大型食品企业,尤其要采取一种市场的机制,运用声誉法的形式,使得它们不敢做有违诚信的行为。通过诚信立法能够真正把一些不讲诚信的企业驱逐出市场,这是我们当前建立诚信体系的重要之策。”李仕春建议。

  此外,面对我国目前食品安全多部门监管的体制、执法部门之间出现的监管空白或相互推卸等问题,李仕春认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已经过调整,如卫生部的一部分监管职能调整给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但相关法律的修改却没有跟进,因此,适时修改和完善食品安全法仍然是我国迫在眉睫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