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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鼓励学校自办食堂 为学生提供营养餐 |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12/5/25 17:3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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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出台办法保障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 每餐次食品成品应留样备查 5月24日,从省政府办公厅传来消息,《甘肃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印发全省贯彻执行。 《办法》规定,学校要实行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鼓励学校自办食堂,为学生提供营养餐。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供餐服务活动,确保采购、贮存、加工、分餐等各环节的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农村中小学要适度开展勤工俭学,以补充食品原料供应。 《办法》同时规定了学校食堂应当具备的条件,托餐家庭(个人)应当具备的条件等。包括不得选择未纳入营养改善计划的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等。如供餐企业(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供餐期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供餐期间有克扣、减量、服务态度恶劣、打骂(体罚)就餐学生等行为的,将被取消资格。此外,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等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而每餐次的食品成品,都应留样。 《办法》规定,发生学生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后,学校应立即停止供餐;协助医疗服务机构救治病人;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应当在2小时之内,向当地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及教育部门报告。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并停止经营,同时销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对学生食堂、供餐企业、托餐家庭(个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对违反办法规定行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责任。(记者 吕霞 实习生 朱岳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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