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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过期食品被罚3000元 |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12/5/24 7:2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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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马哲 本报讯“巡查时发现超市内销售的‘金锣牌’火腿肠存在过期,但尚未下架退市,但在随后的检查中发现,该超市内存在的超期食品还真不少。”5月23日,银川市工商局西塔工商所武建军所长表示。 据了解,位于银川市利群西街的这家超市除“金锣牌”火腿肠外,又发现部分“农夫果园”混合果疏饮料、旺旺海苔雪饼、徐福记岩板烧煮饼等15个品种的141瓶(袋) 食品都属过期食品。 该所执法人员告诉记者,在随后的调查中了解到,这家商店由于经常性更换营业人员,造成大量食品是否超期销售没有经过仔细检查,也没有对所销售的食品进行仔细登记。 目前,该所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对商家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处以3000元罚款,对过期食品予以查没销毁,并对该商家下达整改令,划定为工商部门重点监管对象,加在巡查频次。
(本文来源:宁夏网-法治新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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