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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拟规定被吊销许可证三年内严禁再从事食品经营 |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10/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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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浙江频道12月15日电(记者 岳德亮)记者15日从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上了解到,正在审议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规定,被吊销许可证的三年内严禁再从事食品经营。
浙江省卫生厅厅长杨敬表示,草案着重从实施层面,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建设、监测方案制定、监测质量控制、监测信息共享和风险评估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比如要求卫生、农业、海洋与渔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米面、蔬菜、水果、食用油、豆制品、肉类、水产品、乳制品、蛋类、酒饮料等大宗食品的抽查、监测,对食品中的微生物、食品添加剂、重金属、农药兽药残留及非食用物质等危害因子进行检验、分析。 而且,草案还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完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目录,进一步明确在本省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范围;针对公众普遍关注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进一步明确食用农产品在流通过程中相关单位主体的管理责任等。 根据草案的规定,浙江省将对从事禁止的食品生产经营、违反餐饮具消毒规定等行为,设定相应的处罚;对被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的食品经营者,设定了禁止三年内重新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措施。(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