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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因虫草酱鸭违反食品安全法状告超市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10/12/10  

 中广网北京12月10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虫草酱鸭”是北京各大超市常见的熟食,因其在制作过程中,加入了冬虫夏草,再加上鸭子的滋补作用,使这个熟食有了药膳的感觉,也受到了很多消费者的喜爱。

  就是这道大家已经习以为常的熟食,消费者郝先生却认为把冬虫夏草添加在食品中,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于是他把售卖虫草酱鸭的物美大卖场告上法庭,要求十倍赔偿。而在一审法院驳回了他的诉求。

  被驳回的郝先生不服,又一次提起诉讼,昨天(9日),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虫草酱鸭”引发的案件。

  郝先生为什么跟“虫草酱鸭”较起了真儿?传统的制作工艺遭遇法律禁止,到底如何辨别是非?

  焦点一、郝先生凭什么说“虫草酱鸭”添加了虫草就是不合格产品?

  法庭上,上诉人郝先生出示购货发票、虫草酱鸭的包装袋,证明物美大卖场出售的虫草酱鸭含有虫草成分,而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卫生部相关文件的规定,虫草不允许往普通食品里面添加。

  郝先生:依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50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虫草作为名贵中药材,在卫生部《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当中,药食同源的物质并不包含冬虫夏草。虫草不能往普通食品里添加,被上诉人销售的产品里含有虫草成分,应该就是不合格食品。

  物美大卖场一方强调,作为销售商,从进货到销售没有任何过错。

  被上诉人:我们物美公司作为销售方,根据食品安全法以及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在进货时已经检查了供应商的资质、许可证以及产品合格证,已经履行了法定义务。

  物美大卖场还出据检测报告证明自己销售的虫草酱鸭是合格产品,而郝先生却不认可这个证据。

  郝先生:被上诉人代理人提出证明这个产品质量合格的检测报告是由北京市东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我就不太理解了,卫生部明确规定作为名贵中药材的冬虫夏草不能往普通食品里添加,那么东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为卫生部下属的最基层的检测机构怎么就出这个检测报告我就不理解。仅仅是对菌落、大肠杆菌这两项检测是合格,它无权对冬虫夏草这种中药材的病理性病毒性出具检测报告。

  焦点二、对虫草酱鸭的成分提出异议是不是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郝先生诉讼请求的理由是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件受理范围,而物美大卖场代理人也强调了这一点。

  代理人:他是对所购买的虫草酱鸭中虫草成分提出异议,我认为就这个异议,应该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对此,郝先生认为,消费者与销售者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自己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郝先生: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并没有规定行政处理的前置条件,不像劳动争议,必须先申请仲裁。

  焦点三、“虫草酱鸭”中的虫草成分是否给郝先生造成了损害?

  针对郝先生要求赔偿购货损失358.2元,并十倍赔偿的请求,物美大卖场代理人提出,没有证据证明郝先生吃了鸭子人身受到损害,他也不属于普通的消费者。

  我们有证据显示,上诉人曾多次大批量从我们下属门店购买虫草酱鸭,曾经于2010年3月15日,3月29日在我物美玉廷桥店先后购买虫草酱鸭总价超过6000元,数量在100只以上。上诉人以同样理由起诉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被驳回后,现在又以同样理由起诉我公司,显然不是以消费为目的的普通消费者,而是为了牟取暴力。但是请注意食品安全法的十倍赔偿前提是人身损害,立法宗旨是保障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不是牟利工具。

  说到人身损害,郝先生强调,买到不合格产品本身就是一种损害。

  郝先生:损害分显性和隐性的,虫草是名贵药材,是药三分毒,这个大家都能理解,吃掉这个东西以后,不是一天两天就显出损害,也可能多少年之后才能显现出来,但是如果我购买了不合格产品,本身就是一种损害。

  焦点四、虫草酱鸭该何去何从?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休庭后记者对郝先生做了采访,试图探讨虫草酱鸭或者类似的传统工艺该何去何从。

  记者:如果虫草酱鸭不添加虫草是不是欺骗消费者?

  郝先生:那按道理应该是,对消费者也是欺诈行为。虽然咱们有食用虫草的习惯,但不见得就是好的习惯。因为有些东西是不是可以添加,应按卫生部相关规范去操作。

  记者:那你认为是卫生部改规范还是人们改习惯?

  郝先生:那这个应该卫生部来进行论证,如果确实允许,比如王老吉也好夏枯草也好,既然允许添加,卫生部就该把它列为药食同源的物质。

  作者:孙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