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出演《玉观音》、《后宫甄嬛传》而被观众熟识的知名女演员孙俪,穿着红裙为某食品公司做代言的广告,曾在电视上热播。
作为代言人的孙俪,拍完广告后,代言费却没能全额拿到手,其经纪公司起诉食品公司,索赔895000元。记者上午获悉,朝阳法院已正式受理该案。
2010年2月26日,孙俪的经纪公司,北京海润演艺经纪有限公司与某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合同,约定由旗下演员孙俪担任该品牌烘焙烘烤类产品广告形象代言人。
广告代言期限为2010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代言费300万元。此后,孙俪依约履行了代言合同。
经纪公司称,该食品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屡次欠款并违约使用孙俪肖像。他们先后4次给食品公司发出律师函,但至今对方仍拖欠60万元广告代言费不肯支付。经纪公司多次催要无果,只得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广告合同,同时要求食品公司支付代言费及违约金895000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记者 张彬)(来源: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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