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秋实)王先生在超市购买了进口(七星)可口可乐和依云矿泉水后,发现前者没有标注储藏条件,后者有两个生产日期和两个保质期,存在标注不一致的情况。王先生认为这不符合标准,将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到法院十倍索赔1744元。昨天记者获悉,此案在通州法院开庭审理。
王先生称,去年11月17日,他在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州区果园店,购买了圣炎意美专柜的进口(七星)可口可乐250毫升13听,圣炎意美专柜的进口依云500毫升天然矿泉水9瓶,货款共计174.4元。后来他发现,购买的进口(七星)可口可乐250毫升没有标注储藏条件,进口依云500毫升天然矿泉水出现了两个生产日期和两个保质期。王先生认为,物美通州区果园店售出的商品存在严重瑕疵,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因此向物美索赔1744元。
物美公司表示,他们不同意王先生的诉讼请求,通过他们与圣炎意美专柜核查,事发当天,该专柜没有销售王先生所说的可口可乐及依云矿泉水,而是另外两种汽水。而且他们至今没有见到王先生所说的可口可乐及依云矿泉水,没有见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不一致的情况。由于物美与圣炎意美专柜没有联营合作,因此申请追加圣炎意美专柜为被告。
此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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