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工信部、国家质检总局日前联合公告,决定对百草枯采取限制性管理措施。 公告有关事项包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核准百草枯新增母药生产、制剂加工厂点,停止批准新增百草枯母药和水剂产品的登记和生产许可。自2014年7月1日起,撤销百草枯水剂登记和生产许可、停止生产,保留母药生产企业水剂出口境外使用登记、允许专供出口生产,2016年7月1日停止水剂在国内销售和使用。(记者韩乐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