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临界食品”成了热门。先是国家工商总局发通知,要求“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在陈列场所向消费者做出醒目提示”,然后有记者报道少有超市遵守。接着,又有工商部门的官员接受采访,指出“临近食品专区”是商场的自主行为,“不存在所谓‘每一件食品都要设置专门的销售区域和专柜’的问题”。消费者难免一头雾水:这个专区,到底该不该设?
所谓“临界食品”,是指临近过期的食品。每一种食品都有外观、味道、口感、安全性等各方面的指标,它们会随着保存时间的延长而逐渐变化。任何一项指标超出了设定的范围,就会被当作“不合格”。所谓的“保质期”,最常用的含义是厂家的一个保证:在这个期限内,该食品的各项指标完全合格;过了这个期限,可能有某项指标不合格。
因为食品中各项指标的变化都是连续而缓慢发生的,并没有一个特殊的时间点,在此之前就“安全”,过了之后就“有害”。厂家设立的“保质期”,实际上就是一种承诺和提醒:在此日期前食用最好,如果出了问题厂家会负责。
如果食品在保质期内出问题,哪怕只是一小部分,厂家付出的代价也会很大。为了减少损失,厂家在设定保质期的时候会留下相当的余地。
消费者往往不愿意购买临近过期的食品,这无可厚非。厂家要么通过打折来刺激消费者购买;要么继续正常销售,过期之后下架、承担损失。不论采取哪种方式,都是厂家和超市权衡利弊的结果。在国外,临近过期的食品经常会用半价甚至更低的价格促销。对于买回家会及时吃掉的消费者,这也是很划算的买卖。
但是,“设立临界食品专区”如果作为法律,就不是一种合理要求。它固然对不看保质期的那部分消费者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但这种保护是通过损害其他消费者的利益来实现的。因为,商场的货架面积就代表着经营成本。“临界食品专区”的设立,将直接增加销售成本。商品的价格是由生产成本、销售成本和利润组成的。在严格一致地执行法律的市场体系中,这种全行业成本的增加,就必然体现在价格的增加上。到头来,就是每一个消费者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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