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
万条公众建议聚焦食品安全 |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质量报 更新时间:2008/6/5 |
|
我国对食品安全的监管要求正在从“打击假劣”、“杜绝过期变质”,进入到“元素含量”、“生产环境”等细致指标上的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时代。 本报综合报道 4月20日,《食品安全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截止到5月20日18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收到各方面意见11327件。 纵观11327件意见建议,食品安全管理体制、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召回制度等成为意见中的焦点。 在11327件意见中,一位从事了近30年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同志提出,本法是有关食品安全的基本法,应当建立权责统一、科学、合理、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这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关键所在。 有一些意见提出,草案关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规定采用泛指性的表述,显得过于笼统,一般人很难看得懂,不明白到底由哪个部门负责监管。法律规定不清楚,会导致实践中出现执法混乱,导致多头执法或者监管不力,发生问题老百姓也不知道找哪个部门。建议明确规定各监管部门的名称及各自的职责,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从目前收到的意见来年,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意见占1/5。 山东营养学会副理事长杜慧真说:“从《食品卫生法》到《食品安全法》,是一个质的飞跃,卫生关联着健康,而安全关联着生命,两字之差,彰显了国家对国民生命权的重视。” 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不“标准”,一直是国内相关法律的技术性软肋,也是诸多问题的根源。一方面,我国的标准未与国际接轨,致使监管常常处于被动;另一方面,食品安全标准太多、太乱,让食品生产企业无所适从,也让一些不法企业趁机钻了标准缺陷的空子。 为此,一些意见提出,目前很多食品都是在全国范围内流通,应将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标准检验方法,由国家统一制定、修订,各地只能制定、修订食品经营过程的卫生规范要求,或制定地方特色食品标准中不涉及食品安全的指标。 草案第九十条规定,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为此,有人提出,对消费者的赔偿和对无良商企的处罚,不能以轻飘飘的“食品价格”为基数。在征集到的意见中,有人提出,食品安全立法应该注重从严监管,从重处罚。草案对非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规定的法律责任过轻,起不到法律的威慑作用。 但也有一些意见提出,规定过高的罚款数额不能适应目前的实际情况,难以执行。中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决定食品产业具有小、散、乱的特点,大量的小经营户才是监管难点。这些人本来就是社会的困难群体,如果规定巨额罚款,根本就执行不了,处罚再严厉,对他们来说可能都是无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