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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清华”为保健品宣传 清华大学索赔50万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12/3/26 18:20:13  

 “清华”成保健品清华大学起诉 向两企业索赔50万 被告辩称涉案产品不属教育类不会误导公众

  本报讯(记者王巍)“清华”两字被用于保健品宣传,清华大学起诉涉案企业并索赔50万元。记者今日获悉,一中院已经正式受理了该案。

  清华大学起诉称,作为百年知名学府,在实践中“清华”已经成为清华大学的简化称谓,早已广泛地被人们接受并使用。

  1998年11月21日,清华大学获得“清华”商标注册证书。商标自注册一直由清华大学使用并至今有效。然而,北京水木博众科技发展中心和洛阳清华博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未经清华大学同意,于2003年至今,在其研发和生产的保健品“清华脂蛋白”的产品包装、电视广告、报纸及部分网站上长期使用“清华”字样,误导公众,进行产品的销售和宣传。

  另外,洛阳清华博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将商标“清华”二字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清华大学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的行为,对原告的商标权利造成了侵害。

  两被告研发和生产的“清华脂蛋白”上市时间长,销售数量巨大,销售范围广泛,且价格昂贵,给两被告带来巨大的非法利益。同时由于两被告产品的广告受到地方药监部门的多次处罚,给清华大学的声誉带来极大的损害。

  清华大学要求两家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且赔偿50万元。

  北京水木博众公司答辩称,“清华脂蛋白”只是该产品的别名,该产品的真正名称为“博众牌安睡美胶囊”。在该产品的内外包装和说明等材料中均使用核准注册的“博众”牌商标,并没有使用“清华”或“清华大学”的商标,因此,该公司并未违法商标法的规定。

  被告同时认为,“清华脂蛋白”产品为保健品,而非教育类产品或服务。而根据清华大学提交的“清华”商标注册证书,其核定服务项目仅为教育服务类,也就是说,国家对“清华”商标的保护仅限于教育服务类。二者相差甚远,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行为。

  洛阳清华博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表示,公司在企业名称方面并没有侵犯清华大学的商标专用权,清华大学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商标权应予以保护,但企业的名称权也应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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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华大学“清华”商标核准服务范围:学校(教育)、函授课程、培训、教育信息、组织竞赛(教育或娱乐)、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收费图书馆、书籍出版、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录像带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