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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对粮油奶等启动临时价格干预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质量报  更新时间:2008/3/2  

据新华社消息 经国务院批准,1月15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了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品种范围、干预形式和具体办法。
      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是根据《价格法》有关规定,在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的情况下,采取的临时性干预措施。 
      《办法》规定,这次启动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主要是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提价申报和(或)调价备案的品种范围主要是成品粮及粮食制品、食用植物油、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牛奶、鸡蛋、液化石油气等重要商品。 
      《办法》规定,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企业实行提价申报。有关企业须在提价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价格的申请。价格主管部门如认为调价理由不充分或调价幅度不合理,应当在接到调价申请报告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意见告知申报企业。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同意企业的申请。 
      《办法》规定,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有关企业一次调高价格达到4%以上、10日内累计调价达到6%以上、30日内累计调价达到10%以上的,需在价格调整后24小时内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调价情况。价格主管部门如有异议,需要在3个工作日内责令有关经营者恢复原价或者降低调价幅度。经营者如果对价格主管部门的决定持有不同意见,可以在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同时,提请重新审议。 
      《办法》强调,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有关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的义务。对未按规定履行申报和备案程序,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或者备案,经营者申报后提前提价,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不予提价,降低提价幅度或者标准等决定,不按照规定说明理由或者虚构理由和提供虚假资料,不执行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以及违反价格干预措施的其他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责令经营者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办法》强调,列入临时价格干预范围的是极少数价格上涨较多的、与居民基本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并不改变企业自主定价的性质,不是冻结价格,不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政府干预的是企业的不合理调价,在价格显著上涨的情形消失后,政府要及时解除干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