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前夕,“一代粽师”注册商标持有人山东威海鹏得利食品有限公司,在北京媒体连续发表“打假声明”,愿以重金征集侵犯“一代粽师”注册商标权的线索。并再次声明“一代粽师”注册商标持有人为山东威海鹏得利食品有限公司,任何人不得侵犯。
对此,记者调查发现,“一代粽师”正处在商标争议期,注册商标争议是由河南郑州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家商评委提出的。而三全已将鹏得利告上法院,请求法院确认三全不侵犯鹏得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目前此案人仍在审理中。
出击 欲维商标权 鹏得利征集线索
3·15前,山东威海鹏得利食品有限公司(简称鹏得利)在北京媒体连续发表“打假声明”,愿以重金征集侵犯“一代粽师”注册商标权的任何线索,并再次声明“一代粽师”注册商标持有人为山东威海鹏得利食品有限公司,任何人不得侵犯。
公司负责人冷少鹏介绍,由于鹏得利重质量,讲诚信,“一代粽师”牌粽子不但赢得了山东市场,而且,还开辟了北京、河北、天津等市场,销售量呈逐年上升趋势。
2011年端午节前,他们陆续在北京、山东、河北、天津等地市场,发现了大量的假冒和侵犯“一代粽师”注册商标权的产品。其中,山东威海工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公司正在经销外包装袋上印有“一代粽师”字样的冷冻粽子,生产厂家为河南郑州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三全)。
鹏得利表示,为了保护自己的注册商标权,鹏得利决定在今年端午节前,借助3·15,在北京等地开展大规模的打假活动,并通过媒体重金征集打假线索:“凡向本公司提供假冒和涉嫌侵犯‘一代粽师’注册商标权线索的,本公司将奖励提供者1万—10万元人民币。”
回应 提请争议裁定 三全要求撤销商标
2011年5月,三全向国家商评委提出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争议的商标为“一代粽师”。
为此,记者上周与三全公司法务部进行了联系。法务部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没有商标纠纷。当记者提出了解有关三全起诉鹏得利的情况时,对方问记者从哪知道的,记者表示已经看到了起诉书,对方称他们没有看到。
记者从三全提供给国家商评委的《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理由书》(以下简称理由书)中了解到,三全的评审请求是,认定被争议商标“一代粽师”,缺乏商标所应当具备的显著性特征,容易误导公众,具有不良影响,与“宗师”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一代粽师”予以撤销注册。
三全列举的事实与理由是:“一代粽师”商标属于申请人对汉语成语“一代宗师”的不规范使用,具有不良社会影响;商标仅仅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原料特点,作为商标注册使用不具备商标所应有的显著性特征;容易误导公众,使得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特点产生错误性的认识;“一代粽师”与注册商标“宗师”构成近似商标,应依法予以撤销。
鹏得利针对三全的《理由书》向国家商评委作出答辩。认为三全要求国家商评委撤销“一代粽师”的注册理由不成立。同时指出,三全侵权在前,又采取向国家商评委提出注册商标争议的做法,并在对“一代粽师”商标提出争议申请的第八天,就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在后注册申请。
追访 维权受阻 河南工商曾发函协调
冷少鹏透露,鹏得利在打击假冒维护商标专属权的行动中受到了阻力,这也是他们今年选择在媒体发表声明,公开征集打假线索的一个主要原因。
冷少鹏向记者出示了一份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河南工商局)致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山东工商局)的公函。
公函称,2011年5月20日,郑州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河南省工商局紧急报告,其“三全凌龙舟粽”产品,因威海市鹏得利食品有限公司的投诉,遭到威海、青岛、济南等地工商部门的查处。
在此之前,三全已经针对“一代粽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商评委)提出商标争议,国家商评委于2011年5月23日发文予以受理。
河南工商局据此要求山东工商局中止对三全涉嫌侵权的“三全凌龙舟粽”产品的处理,等争议裁定结果出来后再依法处理。
冷少鹏认为,在国家商评委争议裁定结果出来之前,“一代粽师”的商标权仍专属鹏得利。于是,鹏得利在积极进行争议答辩的同时, 向山东省工商局进行了申诉,使打假维权得以继续进行。
事件回顾 “一代粽师”屡遭侵权
2007年,鹏得利将其加工生产的粽子定名为“一代粽师”,并正式上市销售。
2008年,鹏得利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国家商标局经过审定,于2010年3月13日发布了审定公告,经过法定程序,3个月后的2010年6月14日,正式核准注册了“一代粽师”商标。
2010年,他们在山东、北京等市场发现了假冒“一代粽师”牌粽子产品,随即,他们与当地工商执法部门展开打假合作,查获大量假货。
2011年3月,鹏得利的打假人员在北京海淀、朝阳和山东、河北、天津等地市场,再次发现假冒和涉嫌侵犯“一代粽师”商标权的粽子产品。
2011年5月,山东威海工商局环翠分局工作人员在对威海润华商业有限公司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正在经销外包装袋上印有“一代粽师”字样的冷冻粽子,生产厂家为河南郑州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工作人员认为其销售行为,侵犯了鹏得利“一代粽师”注册商标权,依法将侵权产品全部查扣,并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2011年10月10日,山东滨州3家商场再次发现侵犯“一代粽师”商标权的冷冻粽子,滨州彭李工商所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查扣,经查侵权产品生产厂家同为三全。《齐鲁晚报》、滨州电视台分别给予曝光。
进展 对簿公堂 鹏得利当上被告
记者通过已掌握的材料了解到,三全在向国家商评委提出注册商标争议后,便将鹏得利告上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三全在“三全凌龙舟粽”包装上使用“一代粽师”标识不侵犯被告鹏得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理由是三全早在2008年就在“三全凌龙舟粽”包装上使用“一代粽师”至今。2010年6月鹏得利取得“一代粽师”商标专用权。2011年5月,鹏得利在三全产品大规模上市销售时,突然向多处工商部门投诉三全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三全产品被下架,造成了巨额财产损失。
三全认为,自己在“三全凌龙舟粽”包装上使用“一代粽师”标识,仅为整个包装的一部分,而三全并没有将“一代粽师”标识作为商品商标使用。
据了解,鹏得利针对三全的起诉,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被法院驳回,截至目前,法院还没有对此案作出判决。
专家 注册商标权人 在争议期间仍有商标权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刘瑛指出:注册商标权人在注册商标争议期间仍有商标权。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商标争议期间是否受法律保护的请示》的复函中指明,“根据《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争议期间,其争议并未作出裁定,因为该商标属于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仍然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刘瑛说,注册商标权人在商标争议期间使用商标,进行相关的商标保护工作,都是合法的。鹏得利重金悬赏征集侵犯其商标权线索的行为,也是行使商标权的有效方式,是合法的。
关于“一代粽师”注册商标争议,刘瑛认为,商标仅仅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原料特点,作为商标注册使用不具备商标所应有的显著性特征。再有,“一代粽师”和“宗师”不存在容易混淆的问题, “宗师”的意思是在思想或学术上受人尊崇而可奉为师表的人,“一代粽师”是一个商标,关于粽子的商标。两者所涉及的客体完全不同,即使近似也不会给社会公众带来混淆。(文/特稿记者 秦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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