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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重大公众安全事故责任保险亟待立法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12/3/7 13:44:46  

近年来,从老百姓餐桌上的食品,到火灾、环境污染、工厂生产、工地建设等各个领域的公众安全,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而频频发生的公众安全事故,不仅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人身伤亡,也使政府、事故单位承受了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和经济赔偿压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稳定。

  “从公众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处置情况看,既反映出在公众权益保障和社会矛盾调处中还存在着过分依赖政府、社会力量发挥不够的状况,也凸显了责任单位风险意识淡薄、保险覆盖面过低、责任保险保障缺位等问题。”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吴焰称,责任保险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运用市场机制理顺社会关系、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手段,对于充分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有效调解公众矛盾纠纷具有重要意义,建议推行强制责任保险从而构建公众权益保障和矛盾调处的新模式。

  吴焰说,构建公众权益保障和矛盾调处的政府职能与市场化机制相结合的新模式,首先,要推进相关立法的完善。在涉及公共安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需求最迫切的领域,尽快启动强制责任保险的立法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制定出台支持责任保险发展的法规和管理办法,先行先试,为国家相关法律的制订、修改和完善积累经验。

  其次,要为责任保险的发展提供适当的政策引导和支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引导作用和税收杠杆作用,给予责任保险参保主体和主办保险公司税收优惠政策,有效降低相关主体的投保负担和运营成本。协助保险公司进行责任保险产品创新和损失追偿。设立公众安全事故救助基金,作为发生特重大公众安全事故时强制责任保险赔偿的补充。

  再次,要加快推进部分强制责任保险险种的实施和试点。建议在地铁、酒店、商店、学校等公共场所实施统一的火灾公众责任强制保险,在高危行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强制保险,对校车、电梯等特种设备的提供商、运营商等实施强制性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在食品特别是儿童食品等领域实施强制责任保险,进一步扩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范围。

  最后,要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强保险机构与公安消防部门在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领域;与安监部门在高危行业责任保险领域;与卫生部门在医师、院方职业责任保险等领域的协调配合,加强基础数据交换、防灾防损、理赔定损等合作和联动,加强对责任保险功能作用的宣传,提高公众的风险责任与保险意识。

  全国政协委员杨超委员则重点强调要通过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来推动食品安全。杨超说,近年来,地沟油、瘦肉精、三聚氰胺等食品安全问题频发,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是对政府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补充,不仅能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及时地补偿受害消费者,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而且对于促进提高投保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据了解,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强制实行了食品责任保险,比如我国台湾地区《食品卫生管理法》第21条就规定了食品责任强制保险,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提供了一条市场途径。虽然我国2009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后,一些保险公司也结合新规专门推出了食品安全责任险,然而只有极少数企业选择投保。

  “为推动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就实行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是建议参考、借鉴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中规定建立强制性责任保险制度的做法,积极通过立法形式建立强制性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二是建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等方式对参保的企业予以一定的政策支持,激发其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积极性。三是建议保监会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食品安全保险评级机制。根据每款产品在上一保险期内的表现(如保险公司的赔付率、客户投诉率等),由保险监管部门予以保险评级,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评级调整其下一期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费率,顾客可以根据保险评级来挑选安全可靠的食品,企业则以保险评级为动力和约束而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杨超如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