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桔子罐头“早产” 石首食品批发商刘某领9000元罚单 |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12/3/3 13:49: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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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首市工商局昨通报了一起“早产”食品案,对辖区副食品批发商刘某开出了一张9000元的罚单,消除了食品安全隐患。 2011年12月30日,石首市桃花山工商所在市场整治中发现,湖北某食品公司生产的桔子罐头,标签上的生产日期为2012年1月2日,这引起了执法人员的高度警觉。
桃花山工商所在辖区进行排查,相继查获该品牌同批次虚假标示生产日期的桔子罐头共60件,均在石首笔架山路刘某副食品批发部购进。调查得知:去年12月29日,刘某从湖北某食品有限公司以33元/件的价格购进这批虚假标示生产日期的桔子罐头700件,刘某随后以38元/件的价格分别销售给李某、刘某等多家副食零售店,共计60件,执法人员发现时,这批桔子罐头零售商暂未将其售出,便当即责令限期召回该批次商品。 石首市工商局认定:石首笔架山路副食品批发商刘某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规定,据《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标准》的规定:经营额在3万元以下且危害后果较轻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于是依法对刘某罚款9000元。此案相关当事人正在另案调查当中。 (通讯员袁延丰记者陈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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