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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混装销售应标明最早生产日期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12/3/1 15:57:33  

本报讯(通讯员 张倩 记者 邹伟) 近日,鼓楼区工商分局出台试行《鼓楼区大中型食品超市、商场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明确不同食品临近保质期的界定,并要求捆绑销售临近过期食品应在货架上作出醒目提示。

按照《制度》规定,临近保质期的界定限根据食品种类不同分别加以区分,并要在供货合同中予以注明。例如,保质期为1年以上的,期满之日前45天为临近保质期;保质期为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期满之日前20天为临近保质期。如果将不同生产日期的散装食品混装销售,应当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短的保质期。将正常食品与临近保质期食品捆绑销售,或者将临近保质期食品作为赠品的,应当在该食品销售货架上或者该临近保质期食品上作出醒目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