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在济宁城区一饭店预订了婚宴,岂料离结婚还有约20天时,饭店突然通知张先生因有接待任务而取消婚宴。不得不换地方办酒席的张先生将该饭店告上了法庭,近日,济宁市任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饭店赔偿张先生1.2万余元。
2011年5月12日,张先生在济宁金宇路的一家饭店预订了同年9月底的婚宴。张先生在预交了1000元定金后,饭店向张先生出具了收条。双方同时口头约定酒席标准为780元/桌,宴席预计共有40到50桌。就在离张先生的婚宴还有20多天的时候,饭店却突然告诉张先生,因有接待任务,9月26日的婚宴无法接待而取消,并代张先生预订了另一家酒店,将定金转交。眼看婚礼还剩20余天就要举行,饭店的态度让张先生措手不及,无奈之下,张先生只得换酒店举行婚宴,而这家酒店的酒席标准为1080元/桌。婚礼结束后,张先生越想越生气,一纸诉状将早先预订的饭店告上了法庭,要求这家饭店赔偿经济损失费13300元(包括1000元的请柬费用),以及5000元的精神损失费,并赔礼道歉。
济宁市任城区法院李营法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张先生向饭店交纳定金,双方已形成餐饮服务合同关系,饭店未能按期为张先生承办酒席,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被告饭店的价格为780元/桌,而其联系的另一家酒店的酒席标准为1080元/桌,因饭店违约造成张先生举办婚宴酒席费用增加部分应由饭店承担。张先生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等费用,理由不当。据此,法院一审判处饭店赔偿张先生12300元。
一审判决后,饭店表示不服,已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记者 晋森 通讯员 李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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