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裴晓兰)消费者刘女士称在超市买到过期汤料,起诉超市所属公司,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昨天,丰台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商家否认欺诈。
刘女士起诉称,去年10月25日,她在丰台区一家超市购买了15盒立兴汤料(80克装),后来在核对购物小票及商品时,发现该商品已过保质期。她去找超市交涉,对方只愿意退货,但不同意赔偿。刘女士认为,销售过期商品涉嫌欺诈,她起诉要求超市所在的公司退还货款313.5元,并支付10倍赔偿金3135元。
法庭上,被告辩称,刘女士提供的购物小票上没有公章,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刘女士不能证明涉案过期汤料是在被告的超市购买的。即使公司因工作疏忽销售了涉案产品,刘女士要求的十倍赔偿亦于法无据。
被告代理人还对刘女士购买涉案商品的动机提出了质疑,认为她并非普通消费者。此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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