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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白剂是否需标明成焦点 |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12/2/17 15:0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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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受争议的“蓝月亮增白剂事件”一案昨日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职业打假人王海曾因质疑蓝月亮洗衣液中的增白剂是有毒物质,而被蓝月亮告上法庭,并且一审败诉。据了解,昨日此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围绕蓝月亮产品外包装标识是否规范而展开。 一审判定:外包装标识符合规定 王海代理案件诉蓝月亮产品有害,而蓝月亮反诉王海侵犯名誉权——这起双方互诉从去年6月份开始,除“广州吉之岛”等超市被告上法庭,还一度把蓝月亮的代言人杨澜拖下水。 2011年6月,广州市民叶茂良在吉之岛公司购买了由蓝月亮公司生产的“蓝月亮深层洁净护理洗衣液”,使用之后却发现手臂出现红肿发痒等不适症状,停用后该不适症状未再出现。 王海为叶茂良代理诉讼认为,蓝月亮洗衣液中含有的潜在致癌物质“荧光增白剂”是导致不适症状出现的原因,但蓝月亮公司却未在外包装上注明,甚至宣传蓝月亮洗衣液“安全环保”、“护手护肤”,“这是虚假宣传,误导、欺骗了我们消费者”。原告遂向广州市天河区法院起诉,要求吉之岛公司退还货款20元,蓝月亮公司赔偿20元。 天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蓝月亮深层洁净护理洗衣液所含荧光增白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根据国家发改委的相关规定,企业可以在洗涤剂中添加荧光增白剂;涉案产品经多家单位检测,均被判定为合格产品;原告叶茂良一方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人身或财产因使用涉案产品受到损害。 同时,叶茂良控诉蓝月亮洗衣液外包装涉嫌误导、欺诈消费者这一诉求,法院也不予支持。法院认为,涉案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内容并无虚假夸大成分;荧光增白剂明显不是涉案产品的主要成分,也不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应当警示说明的范围。因此,涉案产品可以不标注是否含有荧光增白剂,不存在误导或欺诈消费者的虚假宣传。 二审焦点:添加增白剂是否需要标识 昨天的庭审中,法庭归纳了3个焦点问题。首先,增白剂是否有毒;其次,添加增白剂后是否标识;第三,是否夸大了宣传。 “蓝月亮要在包装上作出警示,这是非常必要的!”王海当庭表示,蓝月亮洗衣液中含有的“荧光增白剂”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只要有危害这个可能性,就应该在包装上出示警示说明”,否则将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 王海表示,众所周知,我国卫生、质检等部门除了禁止在食品中添加荧光增白剂外,诸如食品包装纸、爆米花桶、卫生纸等用品均在禁止使用荧光增白剂之列。荧光增白剂是具有毒性及强致癌性的苯环物质,其本质是一种化学染料,根本不具备洗涤效果。国外除洗剂行业外,医生、消费者组织普遍认为荧光增白剂系致癌物或者潜在致癌物质。吸烟致癌的研究历经数10年才得出确定性结论,而代理人根据法庭调查了解,目前为止国内外均没有对荧光增白剂进行10年以上连续微量使用的毒理性研究,长时间微量使用的风险尚不完全确定。 蓝月亮方代理人当庭予以反驳,表示王海观点“过于偏执”,“产品外包装只要把它的特性写出来就行”,并指出“如果外包装上标识出荧光增白剂反会让消费者无所适从”,毕竟消费者大多不是专家,不了解荧光增白剂的真正性能,“直接标识出来反倒会在消费者心理埋下恐慌”。 法庭没有当庭对此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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